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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包学院党建学习资料第十五期
发布时间:2022/04/27  作者:  点击数:[ ]


党建学习参考资料


印刷包装与数字媒体学院党委   第十五期         2022年4月7日



 


《中国共产党党员教育管理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加强党员教育管理工作,提高党员队伍建设质量,保持党员队伍的先进性和纯洁性,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党内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党员教育管理是党的建设基础性经常性工作。党组织应当加强党员教育管理,引导党员坚定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增强党性,提高素质,认真履行义务,正确行使权利,充分发挥先锋模范作用。

第三条 党员教育管理工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落实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和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坚持教育、管理、监督、服务相结合,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不断增强党员教育管理针对性和有效性,努力建设政治合格、执行纪律合格、品德合格、发挥作用合格的党员队伍。

第四条 党员教育管理工作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将严的要求落实到党员教育管理工作全过程和各方面,党员领导干部带头接受教育管理;

(二)坚持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突出党性教育和政治理论教育,引导党员遵守党章党规党纪,不忘初心、牢记使命;

(三)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注重党员教育管理质量和实效,保证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党中央决策部署贯彻落实;

(四)坚持从实际出发,加强分类指导,尊重党员主体地位,充分发挥党支部直接教育、管理、监督党员作用。

第二章 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

第五条 把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全党作为党员教育管理的首要政治任务,引导党员充分认识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重大意义,自觉学懂弄通做实。

第六条 组织党员读原著、学原文、悟原理,深入学习领会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核心要义、基本精神、实践要求,掌握贯穿其中的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方法,增强政治自觉、理论自信、情感融入。建立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中心内容的党员教育教材体系。

教育引导党员把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同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紧密结合起来,不断提高马克思主义思想觉悟和理论水平。

第七条 坚持集中教育和经常性教育相结合,组织培训和个人自学相结合,采取集中轮训、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理论宣讲、组织生活、在线学习培训等方式,形成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教育长效机制,推动党员学深悟透、入脑入心。

第八条 弘扬理论联系实际的马克思主义学风,引导党员把自己摆进去、把职责摆进去、把工作摆进去,学以致用、知行合一,提高政治站位,强化责任担当,增强过硬本领,做好本职工作,自觉做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定信仰者和忠实实践者。

党员领导干部应当坚持更高标准、更严要求,全面学、系统学、贯通学、深入学、跟进学,自觉用以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发挥示范带动作用。

第三章 党员教育基本任务

第九条 加强政治理论教育,突出党的创新理论学习,组织党员学习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学习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和党的基本知识,引导党员坚定理想信念,增强党性修养,努力掌握并自觉运用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方法。

第十条 突出政治教育和政治训练,严格党内政治生活锻炼,教育党员旗帜鲜明讲政治,提高政治觉悟和政治能力,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永葆共产党人政治本色,做到“四个服从”,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第十一条 强化党章党规党纪教育,引导党员牢记入党誓词,坚持合格党员标准,自觉遵守党的纪律,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培养高尚道德情操,培育良好思想作风、学风、工作作风、生活作风和家风。加强宪法法律法规教育,引导党员尊法学法守法用法。

第十二条 加强党的宗旨教育,引导党员践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贯彻党的群众路线,提高群众工作本领,密切联系服务群众。

第十三条 进行革命传统教育,引导党员学习党史、国史、改革开放史、社会主义发展史和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铭记党的奋斗历程,弘扬党的优良传统,传承红色基因,践行共产党人价值观,激发爱国主义热情。

第十四条 开展形势政策教育,围绕贯彻执行党和国家重大决策、推进落实重大任务,宣讲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解读世情国情党情,回应党员关注的问题,引导党员正确认识形势,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要求上来。

第十五条 注重知识技能教育,根据党员岗位职责要求和工作需要,组织引导党员学习掌握业务知识、科技知识、实用技术等,帮助党员提高综合素质和履职能力,增强服务本领。

第四章 党员日常教育管理主要方式

第十六条 党支部应当运用“三会一课”制度,对党员进行经常性的教育管理。党员应当按期参加党员大会、党小组会和上党课,进行学习交流,汇报思想、工作等情况。党员领导干部应当参加双重组织生活。

党支部应当每月开展1次主题党日,贴近党员思想和工作实际,组织党员集中学习、过组织生活、进行民主议事和开展志愿服务等。

党员应当按期交纳党费。党组织应当做好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

第十七条 党支部每年至少召开1次组织生活会,也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随时召开,一般以党员大会、党支部委员会会议或者党小组会形式进行。

第十八条 党支部一般每年开展1次民主评议党员。党支部召开党员大会,按照个人自评、党员互评、民主测评的程序,组织党员进行评议。党支部委员会会议或者党员大会根据评议情况和党员日常表现情况,提出评定意见。

民主评议党员可以结合组织生活会一并进行。

第十九条 基层党组织应当注重分析党员思想状况和心理状态,党组织负责人应当经常同党员谈心谈话,有针对性地做好思想政治工作。

第二十条 市、县党委或者基层党委每年应当组织党员集中轮训,主要依托县级党校(行政学校)、基层党校等进行。根据事业发展和党的建设重点任务,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中心工作和党员实际,确定培训内容和方式。党员每年集中学习培训时间一般不少于32学时。

第二十一条 党组织应当按照党中央部署要求,组织党员认真参加党内集中学习教育,引导党员围绕学习教育主题,深入学习党的创新理论,查找解决自身存在的突出问题。

省级党委、行业系统党组织可以根据党员思想状况和党的建设需要,适时开展专题学习教育。

第二十二条 党组织应当充分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结合不同群体党员实际,通过树立、学习身边的榜样,设立党员示范岗、党员责任区,开展设岗定责、承诺践诺等,引导党员做好本职工作,干在实处、走在前列,创先争优,在联系服务群众、完成重大任务中勇于担当作为,做到平常时候看得出来、关键时刻站得出来、危急关头豁得出来。

鼓励和引导党员参与志愿服务。党员应当积极参加党组织开展的志愿服务活动,也可以自行开展志愿服务活动。

第二十三条 党组织应当坚持从严教育管理和热情关心爱护相统一,从政治、思想、工作、生活上激励关怀帮扶党员。

针对老党员的身体、居住和家庭等实际情况,采取灵活方式,进行教育管理服务,组织他们参加党的组织生活,发挥力所能及的作用。对年老体弱、行动不便、身患重病甚至失能的党员,组织活动和开展学习教育不作硬性要求,党组织通过送学上门、走访慰问等方式,给予更多关心照顾。

第五章 党籍和党员组织关系管理

第二十四条 经党支部党员大会通过、基层党委审批接收的预备党员,自通过之日起,即取得党籍。

对因私出国并在国外长期定居的党员,出国学习研究超过5年仍未返回的党员,一般予以停止党籍。停止党籍的决定由保留其组织关系的党组织按照有关规定作出。

对与党组织失去联系6个月以上、通过各种方式查找仍然没有取得联系的党员,予以停止党籍。停止党籍的决定由所在党支部或者上级党组织按照有关规定作出。停止党籍2年后确实无法取得联系的,按照自行脱党予以除名。

对停止党籍的党员,符合条件的,可以按照规定程序恢复党籍。对劝其退党、劝而不退除名、自行脱党除名、退党除名、开除党籍的,原则上不能恢复党籍,符合条件的可以重新入党。

第二十五条 党员组织关系是指党员对党的基层组织的隶属关系。

每个党员都必须编入党的一个支部、小组或者其他特定组织。有固定工作单位并且单位已经建立党组织的党员,一般编入其所在单位党组织。没有固定工作单位,或者单位未建立党组织的党员,一般编入其经常居住地或者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园区、楼宇等党组织。

党员工作单位、经常居住地发生变动的,或者外出学习、工作、生活6个月以上并且地点相对固定的,应当转移组织关系。具有审批预备党员权限的基层党委,可以在全国范围直接相互转移和接收党员组织关系。党组织接收党员组织关系时,如有必要,可以采取适当方式查核党员档案。对组织关系转出但尚未被接收的党员,原所在党组织仍然负有管理责任。党组织不得无故拒转拒接党员组织关系。

第二十六条 对没有人事档案的党员,应当由具有审批预备党员权限的基层党委建立党员档案,由所在党委或者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保存。

有条件的地方,实行党员档案电子化管理。

第六章 党员监督和组织处置

第二十七条 党组织应当通过严格组织生活、听取群众意见、检查党员工作等多种方式,监督党员遵守党章党规党纪特别是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情况,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道德规范情况,参加组织生活情况,履行党员义务、联系服务群众、发挥先锋模范作用情况等。

第二十八条 发现党员有思想、工作、生活、作风和纪律方面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以及群众对其有不良反映的,党组织负责人应当及时进行提醒谈话,抓早抓小、防微杜渐。

第二十九条 对党员不按照规定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不按时交纳党费、流动到外地工作生活不与党组织主动保持联系的,以及存在其他与党的要求不相符合的行为、情节较轻的,党组织应当采取适当方式及时进行批评教育,帮助其改进提高。

第三十条 对缺乏革命意志,不履行党员义务,不符合党员条件,但本人能够正确认识错误、愿意接受教育管理并且决心改正的党员,党组织应当作出限期改正处置,限期改正时间不超过1年。对给予限期改正处置的党员应当采取帮助教育措施。

第三十一条 党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规定程序给予除名处置:

(一)理想信念缺失,政治立场动摇,已经丧失党员条件的,予以除名;

(二)信仰宗教,经党组织帮助教育仍没有转变的,劝其退党,劝而不退的予以除名;

(三)因思想蜕化提出退党,经教育后仍然坚持退党的,予以除名;

(四)为了达到个人目的以退党相要挟,经教育不改的,劝其退党,劝而不退的予以除名;

(五)限期改正期满后仍无转变的,劝其退党,劝而不退的予以除名;

(六)没有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者不交纳党费,或者不做党所分配的工作,按照自行脱党予以除名。

对违犯党纪的党员,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给予党纪处分。

第七章 流动党员管理

第三十二条 基层党组织应当加强流动党员管理,对外出6个月以上并且没有转移组织关系的流动党员,应当保持经常联系,跟进做好教育培训、管理服务等工作。在流动党员相对集中的地方,流出地党组织可以依托园区、商会、行业协会、驻外地办事机构等成立流动党员党组织。

流入地党组织应当协助做好流动党员日常管理。按照组织关系一方隶属、参加多重组织生活的方式,组织流动党员就近就便参加组织生活。乡镇、街道、村、社区、园区等党群服务中心应当向流动党员开放。流动党员可以在流入地党组织或者流动党员党组织参加民主评议。

对具备转移组织关系条件的流动党员,流出地和流入地党组织应当衔接做好转接工作。

第三十三条 农村党支部应当明确专人负责同流动党员保持联系。乡镇党委应当掌握流动党员基本情况,指导督促党支部加强日常教育管理。利用流动党员集中返乡等时机,组织其参加组织生活或者教育培训。对政治素质较好、有致富带富能力的流动党员,应当及时纳入村后备力量培养。

城市社区党组织对异地居住的流动党员,引导其向居住地党组织报到,自觉参加居住地党组织的活动,接受党组织管理。对在异地定居的党员,引导和帮助其及时转移组织关系。

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党组织应当建立健全流动人才党员党组织,理顺流动人才党员组织关系,加强和改进流动人才党员日常教育管理。

第三十四条 高校党组织对组织关系保留在学校的高校毕业生流动党员,应当继续履行管理职责。党员组织关系保留时间一般不超过2年,对符合转出组织关系条件的及时转出。

对出国(境)学习研究党员,由原就读高校或者工作单位党组织保留其组织关系,每半年至少与其联系1次。出国(境)学习研究党员返回后按照规定恢复组织生活。

第八章 党员教育管理信息化

第三十五条 适应时代发展要求,充分运用互联网技术和信息化手段,改进党员教育管理工作,推进基层党建传统优势与信息技术深度融合,不断提高党员教育管理现代化水平。

第三十六条 统筹规划、整合资源,健全党员信息库,加强全国党员管理信息系统建设,推动党员干部现代远程教育和党员电化教育创新发展,推进党员教育管理网站、移动客户端等平台一体化建设,建立党性教育基地网上平台,打造党务、政务、服务有机融合的网络阵地。

第三十七条 坚持网上和网下相结合,依托党员教育管理信息化平台,开展党员信息管理、党组织活动指导管理、流动党员管理服务、发展党员管理和党费管理等业务应用,为党员提供在线学习培训、转接组织关系、参与党内事务和关怀帮扶等服务。

注重利用信息数据,对党员队伍状况和党员教育管理工作进行实时分析研判,及时发现问题,不断改进工作。

第三十八条 党员应当主动学网用网,依托各类党员教育管理信息化平台,积极参加在线学习培训,认真参加党组织的活动,自觉接受党组织的教育管理。通过网络向群众宣传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听取群众意见,联系服务群众。

党组织应当教育引导党员严格规范网络行为,敢于同网上错误言论作斗争,不得制作、发布、传播违反党的纪律规定和国家法律法规的信息内容。

第九章 组织领导和工作保障

第三十九条 在党中央领导下,由中央组织部牵头,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机关、中央宣传部、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中央和国家机关工委、教育部党组、国务院国资委党委等参加,建立全国党员教育管理工作协调小组,负责全国党员教育管理工作的规划部署、组织协调和检查指导,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中央组织部。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应当建立党员教育管理工作协调机构。建立健全党员教育管理工作协调机构运行机制,充分发挥职能作用。

中央组织部主要负责党员教育管理工作统筹协调,抓好党员集中教育和经常性教育的组织安排,加强对党员教育管理工作的具体指导。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机关主要负责党员纪律作风教育,指导开展党员监督,查处党员违犯党的纪律和职务违法、职务犯罪行为。

中央宣传部主要负责党员政治理论教育、形势政策教育,指导协调编写党员教育教材,组织党员先进典型的学习宣传。

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主要负责党员领导干部培训,指导地方党校(行政学院)将党员教育培训列入教学计划,保证课时和教学质量。

中央和国家机关工委主要负责指导中央和国家机关各级党组织做好党员教育管理工作。

教育部党组主要负责宏观指导高等学校党员教育管理工作。

国务院国资委党委主要负责所监管企业党员教育管理工作。

地方各级党委组织部和纪检监察机关、党委宣传部、党校(行政学院)、机关工委、教育工委、国资委党委等,分别按照职能职责,承担党员教育管理工作任务。

第四十条 地方各级党委和部门单位党组(党委)领导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党员教育管理工作,贯彻执行党中央关于党员教育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部署要求,定期研究党员教育管理工作,分析党员队伍状况,有针对性地提出工作措施。

基层党委履行抓党员教育管理的基本职责,推动落实上级党组织工作安排,组织做好党员集中培训、组织关系管理、表彰激励、关怀帮扶、组织处置、纪律处分等工作,指导所辖党支部做好党员日常教育管理工作。党支部按照党章和党内有关规定,履行相关工作职责。党小组应当落实党支部关于党员教育管理工作的要求和任务。

第四十一条 乡镇、街道、国有企业、高等学校等基层党委,按照规定配备一定数量的专兼职组织员,由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进行业务指导和管理,承担指导督促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等工作。

实行党员教育讲师聘任制,县级以上党委从优秀党校教师、基层党组织书记、先进模范人物、党务工作者、专家学者、实用技术人才、离退休干部等人员中选聘党员教育讲师。

加强县级党校(行政学校)和基层党校建设。县级党校(行政学校)应当将党员集中培训作为重要任务。有计划地组织安排党员教育讲师到基层授课。注重发挥党群服务中心、党员干部教育培训基地、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的作用。

加强全国党员教育培训教材建设规划,组织编写全国党员教育基本教材。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可以结合实际,开发各具特色、务实管用的党员教育教材。

第四十二条 党员教育管理工作经费应当列入地方各级财政预算,结合实际按照党员数量划拨,重点保障农村、社区、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等基层党组织开展党员教育管理,形成稳定的经费保障机制。各级党委留存的党费主要用于教育培训党员、支持基层党组织开展组织生活。加强对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贫困地区党员教育管理工作经费支持。

第四十三条 各级党委各党组应当加强对党员教育管理工作的检查考核。基层党委每年把党员教育管理工作情况作为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工作的重要内容。在基层党建工作述职评议考核中,对党组织负责人抓党员教育管理工作情况作出评价。上级党组织在开展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中,应当考核检查下级党组织党员教育管理工作情况。

对在党员教育管理工作中失职失责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问责追责。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党员教育管理工作规定,由中央军事委员会根据本条例制定。

第四十五条 本条例由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 本条例自2019年5月6日起施行。


 


《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贯彻落实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和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坚持和加强党对普通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校)的全面领导,加强和改进高校党的建设,扎根中国大地办好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大学,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高校党组织必须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全面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教育为人民服务、为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服务、为巩固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服务、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坚守为党育人、为国育才,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三条 高校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高校党的委员会(以下简称高校党委)全面领导学校工作,支持校长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的规定积极主动、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保证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各项任务的完成。

高校党委实行民主集中制,健全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都应当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委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党委成员应当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职责。

第四条 高校党组织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党管办学方向、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党管意识形态,领导改革发展,把党的领导落实到高校办学治校全过程各方面,确保党的教育方针和党中央决策部署得到贯彻落实;

(二)坚持全面从严治党,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把政治标准和政治要求贯穿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以及制度建设、反腐败斗争始终;

(三)坚持高校党的建设与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国际交流合作等深度融合,为高校改革发展稳定、完成党和国家重大战略任务提供思想保证、政治保证、组织保证;

(四)坚持把思想政治工作作为开展高校党的建设的重要抓手,把立德树人成效作为检验高校党的建设工作的根本标准;

(五)坚持抓基层强基础,健全高校党的组织体系、制度体系和工作机制,全面增强高校基层党组织生机活力。

第二章 组织设置

第五条 高校党委由党员大会或者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5年。党委对党员大会或者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党员代表大会代表实行任期制。

第六条 规模较大、党员人数较多的高校,根据工作需要,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党委可以设立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委会)。常委会由党委全体会议选举产生,对党委负责并定期报告工作。设立常委会的党委每半年至少召开1次委员会全体会议,遇有重要情况可以随时召开。

设立常委会的高校党委,一般设党委委员15至31人,常委会委员7至11人;不设常委会的,一般设委员7至11人。根据学校实际,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可以适当增减常委会委员或者不设常委会的委员职数。

第七条 高校院(系)级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和党员人数,经学校党委批准,设立党的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党的基层委员会由党员大会或者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党的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院(系)党组织每届任期一般为5年。

第八条 有正式党员7人以上的党支部,应当设立党支部委员会;正式党员不足7人的党支部,设1名书记,必要时可以设1名副书记,由党支部党员大会选举产生。党支部委员会和不设支部委员会的支部书记、副书记每届任期一般为3年。

第九条 高校院(系)级以下单位设立党支部,应当与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机构相对应。教师党支部一般按照院(系)内设的教学、科研机构设置,学生党支部一般按照年级班级或者学科专业设置。可以依托重大项目组、科研平台或者学生社区等设置师生党支部,注重在本专科低年级建立党的组织、开展党的工作。管理、后勤等部门的党支部一般按照部门设置。将离退休教职工党员编入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

注重选拔党性强、业务精、有威信、肯奉献的党员学术带头人担任教师党支部书记。注重从优秀辅导员、骨干教师、优秀学生党员中选拔学生党支部书记。管理、后勤等部门党支部书记一般由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担任。

第三章 主要职责

第十条 高校党委承担管党治党、办学治校主体责任,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以及上级党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坚持马克思主义指导地位,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业务知识和科学、历史、文化、法律等各方面知识。

(三)审议确定学校基本管理制度,讨论决定学校改革发展稳定以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四)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教育、培训、选拔、考核和监督。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

(五)按照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学校党组织建设。落实基层党建工作责任制,发挥学校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六)履行学校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领导、支持内设纪检组织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接受同级纪检组织和上级纪委监委及其派驻纪检监察机构的监督。

(七)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八)领导学校群团组织、学术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九)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对学校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支持其依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支持无党派人士等统一战线成员参加统一战线相关活动,发挥积极作用。加强党外知识分子工作和党外代表人士队伍建设。加强民族和宗教工作,深入开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坚决防范和抵御各类非法传教、渗透活动。

第十一条 高校院(系)级单位党组织应当强化政治功能,履行政治责任,保证教学科研管理等各项任务完成,支持本单位行政领导班子和负责人开展工作,健全集体领导、党政分工合作、协调运行的工作机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并为其贯彻落实发挥保证监督作用。

(二)通过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和决定本单位重要事项。召开党组织会议研究决定干部任用、党员队伍建设等党的建设工作。涉及办学方向、教师队伍建设、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事项的,应当经党组织研究讨论后,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

(三)加强党组织自身建设,建立健全党支部书记工作例会等制度,具体指导党支部开展工作。

(四)领导本单位思想政治工作,加强师德师风建设,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把好教师引进、课程建设、教材选用、学术活动等重要工作的政治关。

(五)做好本单位党员、干部的教育管理工作,做好人才的教育引导和联系服务工作。

(六)领导本单位群团组织、学术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第十二条 教职工党支部围绕本单位改革发展稳定等开展工作,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发挥教育管理监督党员和组织宣传凝聚服务师生员工的作用。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团结师生员工,在完成教学科研管理任务中发挥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二)参与本单位重大问题决策,支持本单位行政负责人开展工作,对教职工职称评定、岗位(职员等级)晋升、考核评价等进行政治把关;

(三)做好党员教育、管理、监督和服务工作,定期召开组织生活会,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

(四)培养教育入党积极分子,做好发展党员工作;

(五)加强师德师风建设,有针对性地做好思想政治工作;

(六)密切联系群众,经常听取师生员工意见和诉求,维护他们的正当权利和利益。

第十三条 学生党支部应当加强思想政治引领,筑牢学生理想信念根基,引导学生刻苦学习、全面发展、健康成长。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上级党组织的决议。

(二)加强对学生党员的教育、管理、监督和服务,定期召开组织生活会,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发挥学生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影响、带动广大学生明确学习目的,完成学习任务。

(三)组织学生党员参与学生事务管理,维护学校稳定。支持、指导和帮助团支部、班委会以及学生社团根据学生特点开展工作,充分发挥保留团籍的学生党员的带动作用。

(四)培养教育学生中的入党积极分子,按照标准和程序发展学生党员。

(五)根据学生特点,有针对性地做好思想政治教育工作。

第四章 党的纪律检查工作

第十四条 高校设立党的基层纪律检查委员会(以下简称高校纪委)。高校纪委由党员大会或者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在同级党委和上级纪委双重领导下进行工作。上级纪委在监督检查、纪律审查等方面强化对高校纪委的领导。

实行向高校派驻纪检监察机构的,派驻纪检监察机构根据授权履行纪检、监察职责,代表上级纪委监委对高校党委进行监督。

第十五条 高校纪委设立专门工作机构,配备必要的工作人员。

高校党委视具体情况在院(系)级单位党委设立纪委或者纪律检查委员。党的总支部委员会和支部委员会设纪律检查委员。

第十六条 高校纪委是高校党内监督专责机关,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主要任务是:

(一)维护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协助高校党委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

(二)经常对党员进行遵守纪律的教育,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

(三)对党的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履行职责、行使权力进行监督,受理处置党员群众检举举报,开展谈话提醒、约谈函询。

(四)检查和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比较重要或者复杂的案件,决定或者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的处分;进行问责或者提出责任追究的建议。

(五)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保障党员权利不受侵犯。

高校纪委应当严格按照职责权限和工作程序处理违犯党纪的线索和案件,把处理特别重要或者复杂案件中的问题和处理结果,向同级党委和上级纪委报告。

第五章 党员队伍建设

第十七条 高校党组织应当构建多层次、多渠道的党员经常性学习教育体系,加强政治理论教育和党史教育,突出政治教育和政治训练,强化党章党规党纪教育、党的宗旨教育、革命传统教育、形势政策教育和知识技能教育,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建立和落实不忘初心、牢记使命的制度。

第十八条 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坚持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提高“三会一课”质量,开好民主生活会和组织生活会,健全落实谈心谈话、民主评议党员、主题党日等制度,确保党的组织生活经常、认真、严肃。

第十九条 强化党员日常管理,及时转接党员组织关系,督促党员按期足额交纳党费。加强流动党员管理和服务,做好毕业生党员、出国(境)学习研究党员组织关系和党籍管理工作。关心党员思想、学习、工作和生活,健全党内关怀、帮扶长效机制。搭建党员发挥先锋模范作用平台,健全党员联系和服务群众工作体系。妥善处置不合格党员,严格执行党的纪律。

第二十条 尊重党员主体地位,发扬党内民主,保障党员权利,推进党务公开。高校党组织讨论决定重要事项前,应当充分听取党员的意见,党内重要情况及时向党员通报。

第二十一条 按照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方针和有关规定,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加强对入党积极分子的教育、培养和考察,加强在高层次人才、优秀青年教师和优秀学生中发展党员工作。建立党员领导干部和党员学术带头人直接联系培养教师入党积极分子制度。将团组织推优作为确定学生入党积极分子的重要渠道。建立从高中到大学、从大学到研究生阶段入党积极分子接续培养机制,加大在高校低年级学生中发展党员力度。

第二十二条 高校党委应当设立党校。党校的主要任务是培训党员、干部和入党积极分子。

第六章 干部和人才工作

第二十三条 高校党委应当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学校干部实行统一管理。选拔任用干部,必须突出政治标准,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坚持五湖四海、任人唯贤,坚持事业为上、公道正派,坚持注重实绩、群众公认,努力实现干部队伍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建设忠诚干净担当的高素质专业化干部队伍。

选拔任用学校中层管理人员,由高校党委及其组织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分析研判和动议、民主推荐、考察,充分听取有关方面意见,经高校党委(常委会)集体讨论决定,按照规定程序办理。

第二十四条 高校院(系)级单位党组织在干部队伍建设中发挥主导作用,同本单位行政领导一起,做好本单位干部的教育、培训、选拔、考核和监督工作,以及学生辅导员、班主任的配备、管理工作。

对院(系)级单位行政领导班子的配备及其成员的选拔,本单位党组织可以向学校党委提出建议,并协助学校党委组织部门进行考察。

第二十五条 高校党委应当建立健全优秀年轻干部发现培养选拔制度,制定并落实年轻干部队伍建设规划,大胆选拔使用经过实践考验的优秀年轻干部。统筹做好女干部、少数民族干部和党外干部的培养选拔工作。

第二十六条 高校党委应当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贯彻人才强国战略,实施更加积极、更加开放、更加有效的人才政策,健全人才培养、引进、使用、评价、流动、激励机制,大力弘扬科学家精神,营造潜心育人、潜心科研、激发创造活力的工作环境,用好用活党内和党外、国内和国外等各方面优秀人才,形成人才辈出、人尽其才的良好局面。加强对人才的政治引领和政治吸纳,健全党组织联系服务专家工作制度,不断提高各类人才的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

第七章 思想政治工作

第二十七条 高校党委应当牢牢掌握党对学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统一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发挥行政系统、群团组织、学术组织和广大教职工的作用,共同做好思想政治工作。

第二十八条 高校党组织应当把理想信念教育放在首位,对师生员工进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教育,推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进教材、进课堂、进头脑,做好党的基本路线教育,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思想教育,党史、新中国史、改革开放史、社会主义发展史教育,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教育,国情教育、形势政策教育、社会主义民主法治教育、国家安全教育和民族团结进步教育。把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和师德师风建设的全过程,帮助广大师生员工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

第二十九条 高校党组织应当把立德树人作为根本任务,构建思想政治工作体系,加强意识形态阵地管理。充分发挥课堂教学的主渠道作用,办好思想政治理论课,推进课程思政建设,拓展新时代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有效途径,形成全员全过程全方位育人的良好氛围和工作机制。

第三十条 思想政治工作应当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定期分析师生员工的思想动态,坚持解决思想问题与解决实际问题相结合,注重人文关怀和心理疏导,区别不同层次,采取多种方式,推动思想政治工作传统优势和信息技术高度融合,增强思想政治工作的针对性、实效性。

第八章 对群团组织的领导

第三十一条 高校党委应当研究工会、共青团、妇女组织等群团组织和学生会(研究生会)、学术组织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加强学生社团管理,支持他们依照法律和各自章程开展工作。

第三十二条 高校党委领导教职工代表大会,支持教职工代表大会正确行使职权,在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第九章 领导和保障

第三十三条 各级党委及其有关部门、有关国家机关党组(党委)应当把高校基层党组织建设作为党建工作的重要内容,摆在突出位置,纳入整体部署,坚持属地管理原则,坚持管班子管业务与管党建管思想政治工作相结合,形成党委统一领导,教育工作领导小组牵头协调,纪检机关和组织、宣传、统战、教育工作等部门密切协作、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

第三十四条 各级党委及其有关部门、有关国家机关党组(党委)应当合理设置负责高校党建工作的部门和机构,各级党委教育工作部门应当有内设机构具体承担高校党建工作职能,配齐配强工作人员。

高校党委根据工作需要,本着精干高效和有利于加强党建工作的原则,设立办公室、组织部、宣传部、统战部和教师工作、学生工作、保卫工作部门等机构。

第三十五条 按照社会主义政治家、教育家标准,选好配强高校党委书记、校长,把政治过硬、品行优良、业务精通、锐意进取、敢于担当的优秀干部选配到学校领导岗位。学校行政领导班子成员是党员的,一般应当进入党委常委会或者不设常委会的党委。纪委书记、组织部长、宣传部长、统战部长一般应当由党委常委或者不设常委会的党委委员担任。

高校应当按照专职为主、专兼结合、数量充足、素质优良的要求,将党务工作和思想政治工作队伍建设纳入学校人才队伍建设总体规划,完善选拔、培养、激励机制。专职党务工作人员和思想政治工作人员应当在编制内配足,总数不低于全校师生人数的1%,每个院(系)至少配备1至2名专职组织员。专职辅导员岗位按照师生比不低于1:200的比例设置,专职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岗位按照师生比不低于1:350的比例核定。完善保障机制,为学校党的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提供经费和物质支持。

第三十六条 高校党的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情况应当纳入巡视巡察,作为学校领导班子综合评价和领导人员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作为“双一流”建设等工作成效评估的重要内容。开展党组织书记抓基层党建述职评议考核工作,强化考核结果运用。对党的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重视不够、落实不力的,应当及时提醒、约谈;对出现严重问题的,按照有关规定严肃追责问责,督促抓好问题的整改落实。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条例适用于国家举办的普通高等学校。

军队系统院校党组织的工作,按照中共中央、中央军事委员会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条例由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习近平谈治国理政第三卷》

----《谱写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

(一)全面把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的新要求

(2017年10月25日)

全面把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的新要求,不断提高党和国家事业发展水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了新时代,这是我国发展新的历史方位。党的十八大以来,在新中国成立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取得重大成就的基础上,我国发展站到了新的历史起点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进入了新的发展阶段。这表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要从第一个百年奋斗目标迈向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既面临更为光明的前景,也需要我们付出更为艰巨的努力。在新时代的征程上,全党同志一定要适应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发展要求,提高战略思维、创新思维、辩证思维、法治思维、底线思维能力,增强工作的原则性、系统性、预见性、创造性,更好把握国内外形势发展变化,更好贯彻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更好贯彻党的十九大确定的大政方针、发展战略、政策措施,更好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和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团结带领全国各族人民奋力谱写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篇章。

(二)全面贯彻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基本方略

(2017年10月25日)

全面贯彻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基本方略,不断提高全党马克思主义理论水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基本方略,不是从天上掉下来的,不是主观臆想出来的,而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在新中国成立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党推进理论创新和实践创新的基础上,全党全国各族人民进行艰辛理论探索的成果,是全党全国各族人民创新创造的智慧结晶。生活之树常青。一种理论的产生,源泉只能是丰富生动的现实生活,动力只能是解决社会矛盾和问题的现实要求。在新时代的征程上,全党同志一定要弘扬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紧密联系党和国家事业发生的历史性变革,紧密联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的新实际,紧密联系我国社会主要矛盾的重大变化,紧密联系“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和各项任务,自觉运用理论指导实践,使各方面工作更符合客观规律、科学规律的要求,不断提高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能力,把党的科学理论转化为万众一心推动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强大力量。

(三)新时代要有新气象,更要有新作为

(2017年10月25日)

在刚才召开的中共十九届一中全会上,选举产生了新一届中共中央领导机构,全会选举我继续担任中共中央委员会总书记。这是对我的肯定,更是鞭策和激励。

现在,我向大家介绍一下当选的其他6位常委同事。李克强同志、栗战书同志、汪洋同志、王沪宁同志、赵乐际同志、韩正同志。其中,李克强同志是十八届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其他五位同志都是十八届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大家可以通过媒体渠道获得更多有关他们的资料。

在这里,我代表新一届中共中央领导成员,衷心感谢全党同志对我们的信任。我们一定恪尽职守、勤勉工作、不辱使命、不负重托。

过去的5年,我们做了很多工作,有的已经完成了,有的还要接着做下去。中共十九大又提出了新目标新任务,我们要统筹抓好落实。

经过长期努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了新时代。新时代要有新气象,更要有新作为。中共十九大到二十大的5年,正处在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的历史交汇期,第一个百年目标要实现,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要开篇。这其中有一些重要的时间节点,是我们工作的坐标。

——2018年,我们将迎来改革开放40周年。改革开放是决定当代中国命运的关键一招,40年的改革开放使中国人民生活实现了小康,逐步富裕起来了。我们将总结经验、乘势而上,继续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坚定不移深化各方面改革,坚定不移扩大开放,使改革和开放相互促进、相得益彰。我坚信,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必将在改革开放的进程中得以实现。

——2019年,我们将迎来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70周年。我们将贯彻新发展理念,推动中国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惠及中国人民和各国人民。我们将继续落实好“十三五”规划确定的各项任务,并对未来发展作出新的规划,推动各项事业全面发展,把我们的人民共和国建设得更加繁荣富强。

——2020年,我们将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一个不能少;共同富裕路上,一个不能掉队。我们将举全党全国之力,坚决完成脱贫攻坚任务,确保兑现我们的承诺。我们要牢记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就是我们的奋斗目标,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努力抓好保障和改善民生各项工作,不断增强人民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不断推进全体人民共同富裕。我坚信,中国人民生活一定会一年更比一年好。

——2021年,我们将迎来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中国共产党立志于中华民族千秋伟业,百年恰是风华正茂!中国共产党是世界上最大的政党。大就要有大的样子。实践充分证明,中国共产党能够带领人民进行伟大的社会革命,也能够进行伟大的自我革命。我们要永葆蓬勃朝气,永远做人民公仆、时代先锋、民族脊梁。全面从严治党永远在路上,不能有任何喘口气、歇歇脚的念头。我们将继续清除一切侵蚀党的健康肌体的病毒,大力营造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以全党的强大正能量在全社会凝聚起推动中国发展进步的磅礴力量。

中国共产党和中国人民从苦难中走过来,深知和平的珍贵、发展的价值。中国人民自信自尊,将坚定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同时将同各国人民一道,积极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不断为人类和平与发展的崇高事业作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历史是人民书写的,一切成就归功于人民。只要我们深深扎根人民、紧紧依靠人民,就可以获得无穷的力量,风雨无阻,奋勇向前。

俗语说,百闻不如一见。我们欢迎各位记者朋友在中国多走走、多看看,继续关注中共十九大之后中国的发展变化,更加全面地了解和报道中国。我们不需要更多的溢美之词,我们一贯欢迎客观的介绍和有益的建议,正所谓“不要人夸颜色好,只留清气满乾坤”。

(四)继续进行具有许多新的历史特点的伟大斗争

(2018年1月5日)

建设好我们这样的大党,领导好我们这样的大国,中央委员会成员和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至关重要,必须提高政治站位、树立历史眼光、强化理论思维、增强大局观念、丰富知识素养、坚持问题导向,从历史和现实相贯通、国际和国内相关联、理论和实际相结合的宽广视角,对一些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进行思考和把握,做到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要一以贯之,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要一以贯之,增强忧患意识、防范风险挑战要一以贯之,以时不我待、只争朝夕的精神投入工作,推动全党全国各族人民把思想统一到党的十九大精神上来,把力量凝聚到实现党的十九大确定的目标任务上来,不断开创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

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是我们党领导人民进行伟大社会革命的成果,也是我们党领导人民进行伟大社会革命的继续,必须一以贯之进行下去。历史和现实都告诉我们,一场社会革命要取得最终胜利,往往需要一个漫长的历史过程。只有回看走过的路、比较别人的路、远眺前行的路,弄清楚我们从哪儿来、往哪儿去,很多问题才能看得深、把得准。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不是从天上掉下来的,而是在改革开放40年的伟大实践中得来的,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近70年的持续探索中得来的,是在我们党领导人民进行伟大社会革命97年的实践中得来的,是在近代以来中华民族由衰到盛170多年的历史进程中得来的,是对中华文明5000多年的传承发展中得来的,是党和人民历经千辛万苦、付出各种代价取得的宝贵成果。得到这个成果极不容易。

科学社会主义在中国的成功,对马克思主义、科学社会主义的意义,对世界社会主义的意义,是十分重大的。党的十九大作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这个重大政治论断,我们必须认识到,这个新时代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而不是别的什么新时代。党要在新的历史方位上实现新时代党的历史使命,最根本的就是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

不忘初心,牢记使命,就不要忘记我们是共产党人,我们是革命者,不要丧失了革命精神。昨天的成功并不代表着今后能够永远成功,过去的辉煌并不意味着未来可以永远辉煌。时代是出卷人,我们是答卷人,人民是阅卷人。要实现党和国家兴旺发达、长治久安,全党同志必须保持革命精神、革命斗志,勇于把我们党领导人民进行了97年的伟大社会革命继续推进下去,决不能因为胜利而骄傲,决不能因为成就而懈怠,决不能因为困难而退缩,努力使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展现更加强大、更有说服力的真理力量。

要把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这场伟大社会革命进行好,我们党必须勇于进行自我革命,把党建设得更加坚强有力。勇于自我革命,从严管党治党,是我们党最鲜明的品格,全面从严治党永远在路上。在统揽伟大斗争、伟大工程、伟大事业、伟大梦想中,起决定性作用的是新时代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在新时代,我们党必须以党的自我革命来推动党领导人民进行的伟大社会革命,把党建设成为始终走在时代前列、人民衷心拥护、勇于自我革命、经得起各种风浪考验、朝气蓬勃的马克思主义执政党,这既是我们党领导人民进行伟大社会革命的客观要求,也是我们党作为马克思主义政党建设和发展的内在需要。

必须看到,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艰巨任务、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历史使命,对我们党提出了前所未有的新挑战新要求,影响党的先进性、弱化党的纯洁性的各种因素具有很强的危险性和破坏性。这决定了新时代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既要培元固本,也要开拓创新,既要把住关键重点,也要形成整体态势,特别是要发挥彻底的自我革命精神。

以史为鉴可以知兴替。功成名就时做到居安思危、保持创业初期那种励精图治的精神状态不容易,执掌政权后做到节俭内敛、敬终如始不容易,承平时期严以治吏、防腐戒奢不容易,重大变革关头顺乎潮流、顺应民心不容易。我们党要始终成为时代先锋、民族脊梁,始终成为马克思主义执政党,自身必须始终过硬。

要把我们党建设好,必须抓住“关键少数”。中央委员会成员和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必须做到信念过硬,带头做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的坚定信仰者和忠实实践者;必须做到政治过硬,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在思想政治上讲政治立场、政治方向、政治原则、政治道路,在行动实践上讲维护党中央权威、执行党的政治路线、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必须做到责任过硬,树立正确政绩观,发扬求真务实、真抓实干的作风,以钉钉子精神担当尽责,真正做到对历史和人民负责;必须做到能力过硬,不断掌握新知识、熟悉新领域、开拓新视野,全面提高领导能力和执政水平;必须做到作风过硬,把人民群众放在心中,广泛开展调查研究,在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中提升政治站位、提高工作能力,在真心实意向人民学习中拓展工作视野、丰富工作经验、提高理论联系实际的水平,在倾听人民呼声、虚心接受人民监督中自觉进行自我反省、自我批评、自我教育,在服务人民中不断完善自己,持之以恒克服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久久为功祛除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

领导干部要把践行“三严三实”贯穿于全部工作生活中,养成一种习惯、化为一种境界。要加强道德修养,带头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明辨是非善恶,追求健康情趣,不断向廉洁自律的高标准看齐,做到心有所戒、行有所止,守住底线、不碰高压线。每个领导干部都应该把洁身自好作为第一关,从小事小节上加强约束、规范自己,坚决反对特权思想、特权现象,习惯在受监督和约束的环境中工作生活,炼就过硬的作风。

“备豫不虞,为国常道”。当前,我国正处于一个大有可为的历史机遇期,发展形势总的是好的,但前进道路不可能一帆风顺,越是取得成绩的时候,越是要有如履薄冰的谨慎,越是要有居安思危的忧患,绝不能犯战略性、颠覆性错误。面对波谲云诡的国际形势、复杂敏感的周边环境、艰巨繁重的改革发展稳定任务,我们既要有防范风险的先手,也要有应对和化解风险挑战的高招;既要打好防范和抵御风险的有准备之战,也要打好化险为夷、转危为机的战略主动战。我们要继续进行具有许多新的历史特点的伟大斗争,准备战胜一切艰难险阻,朝着我们党确立的伟大目标奋勇前进。

(五)不断开辟当代中国马克思主义、二十一世纪马克思主义新境界

(2018年5月4日)

中国共产党是用马克思主义武装起来的政党,马克思主义是中国共产党人理想信念的灵魂。1938年,毛泽东同志指出:“如果我们党有一百个至二百个系统地而不是零碎地、实际地而不是空洞地学会了马克思列宁主义的同志,就会大大地提高我们党的战斗力量。”

回顾党的奋斗历程可以发现,中国共产党之所以能够历经艰难困苦而不断发展壮大,很重要的一个原因就是我们党始终重视思想建党、理论强党,使全党始终保持统一的思想、坚定的意志、协调的行动、强大的战斗力。

当前,改革发展稳定任务之重、矛盾风险挑战之多、治国理政考验之大都是前所未有的。我们要赢得优势、赢得主动、赢得未来,必须不断提高运用马克思主义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不断提高运用科学理论指导我们应对重大挑战、抵御重大风险、克服重大阻力、化解重大矛盾、解决重大问题的能力,以更宽广的视野、更长远的眼光来思考把握未来发展面临的一系列重大问题,不断坚定马克思主义信仰和共产主义理想。

从《共产党宣言》发表到今天,170年过去了,人类社会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但马克思主义所阐述的一般原理整个来说仍然是完全正确的。我们要坚持和运用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世界观和方法论,坚持和运用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方法,坚持和运用马克思主义关于世界的物质性及其发展规律,关于人类社会发展的自然性、历史性及其相关规律,关于人的解放和自由全面发展的规律,关于认识的本质及其发展规律等原理,坚持和运用马克思主义的实践观、群众观、阶级观、发展观、矛盾观,真正把马克思主义这个看家本领学精悟透用好。

全党同志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要更加自觉、更加刻苦地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学习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学习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要深入学、持久学、刻苦学,带着问题学、联系实际学,更好把科学思想理论转化为认识世界、改造世界的强大物质力量。共产党人要把读马克思主义经典、悟马克思主义原理当作一种生活习惯、当作一种精神追求,用经典涵养正气、淬炼思想、升华境界、指导实践。

对待科学的理论必须有科学的态度。恩格斯深刻指出:“马克思的整个世界观不是教义,而是方法。它提供的不是现成的教条,而是进一步研究的出发点和供这种研究使用的方法。”恩格斯还指出,我们的理论“是一种历史的产物,它在不同的时代具有完全不同的形式,同时具有完全不同的内容”。科学社会主义基本原则不能丢,丢了就不是社会主义。同时,科学社会主义也绝不是一成不变的教条。我说过,当代中国的伟大社会变革,不是简单延续我国历史文化的母版,不是简单套用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设想的模板,不是其他国家社会主义实践的再版,也不是国外现代化发展的翻版。社会主义并没有定于一尊、一成不变的套路,只有把科学社会主义基本原则同本国具体实际、历史文化传统、时代要求紧密结合起来,在实践中不断探索总结,才能把蓝图变为美好现实。

理论的生命力在于不断创新,推动马克思主义不断发展是中国共产党人的神圣职责。我们要坚持用马克思主义观察时代、解读时代、引领时代,用鲜活丰富的当代中国实践来推动马克思主义发展,用宽广视野吸收人类创造的一切优秀文明成果,坚持在改革中守正出新、不断超越自己,在开放中博采众长、不断完善自己,不断深化对共产党执政规律、社会主义建设规律、人类社会发展规律的认识,不断开辟当代中国马克思主义、21世纪马克思主义新境界!

(六)胸怀两个大局,做好自己的事情

(2019年5月21日)

我经常讲,领导干部要胸怀两个大局,一个是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战略全局,一个是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这是我们谋划工作的基本出发点。

当前,我国仍处于发展的重要战略机遇期,但面临的国际形势日趋错综复杂。我们要清醒认识国际国内各种不利因素的长期性、复杂性,妥善做好应对各种困难局面的准备。最重要的还是做好我们自己的事情。要统筹研究部署,协同推进改革发展稳定各项工作,谋定而后动,厚积而薄发,更加主动办好自己的事情。

(七)在庆祝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七十周年大会上的讲话

(2019年10月1日)

全国同胞们,

同志们,朋友们:

今天,我们隆重集会,庆祝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70周年。此时此刻,全国各族人民、海内外中华儿女,都怀着无比喜悦的心情,都为我们伟大的祖国感到自豪,都为我们伟大的祖国衷心祝福。

在这里,我代表党中央、全国人大、国务院、全国政协和中央军委,向一切为民族独立和人民解放、国家富强和人民幸福建立了不朽功勋的革命先辈和烈士们,表示深切的怀念!向全国各族人民和海内外爱国同胞,致以热烈的祝贺!向关心和支持中国发展的各国朋友,表示衷心的感谢!

70年前的今天,毛泽东同志在这里向世界庄严宣告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成立,中国人民从此站起来了。这一伟大事件,彻底改变了近代以后100多年中国积贫积弱、受人欺凌的悲惨命运,中华民族走上了实现伟大复兴的壮阔道路。

70年来,全国各族人民同心同德、艰苦奋斗,取得了令世界刮目相看的伟大成就。今天,社会主义中国巍然屹立在世界东方,没有任何力量能够撼动我们伟大祖国的地位,没有任何力量能够阻挡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前进步伐。

同志们、朋友们!

前进征程上,我们要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全面贯彻执行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不断满足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不断创造新的历史伟业。

前进征程上,我们要坚持“和平统一、一国两制”的方针,保持香港、澳门长期繁荣稳定,推动海峡两岸关系和平发展,团结全体中华儿女,继续为实现祖国完全统一而奋斗。

前进征程上,我们要坚持和平发展道路,奉行互利共赢的开放战略,继续同世界各国人民一道推动共建人类命运共同体。

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人民武装警察部队要永葆人民军队性质、宗旨、本色,坚决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坚决维护世界和平。

同志们、朋友们!

中国的昨天已经写在人类的史册上,中国的今天正在亿万人民手中创造,中国的明天必将更加美好。全党全军全国各族人民要更加紧密地团结起来,不忘初心,牢记使命,继续把我们的人民共和国巩固好、发展好,继续为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而努力奋斗!

伟大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万岁!

伟大的中国共产党万岁!

伟大的中国人民万岁!


 


《中共西安理工大学委员会发展党员工作实施细则(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党员发展工作,保证新发展的党员质量,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陕西省发展党员工作规程(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学校各基层党组织应当把吸收具有马克思主义信仰、共产主义觉悟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念,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先进分子入党,作为一项经常性重要工作,重点要做好在教学科研骨干、新入职教师、留学归国青年教师和优秀大学生中发展党员工作,坚持早发现、早教育、早培养。

第三条 发展党员工作应当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按照控制总量、优化结构、提高质量、发挥作用的总要求,坚持党章规定的党员标准,始终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坚持慎重发展、均衡发展,有领导、有计划、按程序进行;坚持入党自愿原则和个别吸收原则,成熟一个,发展一个。

禁止突击发展,反对关门主义

第二章 入党积极分子的确定和培养教育

第四条 学校各基层党组织应当通过宣传党的政治主张和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提高党外群众对党的认识,不断扩大入党积极分子队伍。

第五条 年满十八岁的青年学生和教职工中的先进分子,承认党的纲领和章程,愿意参加党的一个组织并在其中积极工作、执行党的决议和按期交纳党费的,可以申请加入中国共产党。

第六条 凡符合党章规定并自愿申请入党的,必须向所在工作、学习单位党组织递交书面申请。

校内各单位编制外聘用人员(以下简称外聘人员)在本单位连续工作三年,且现实表现良好,可以向聘用单位党组织提出入党申请。

新入校教职工和学生如在原单位已向党组织递交了入党申请书,来校后要及时向现所在党组织说明情况,并请原单位党组织将入党申请材料转至我校,可确定其入党申请人身份,继续接受培养教育。若本人档案中无入党申请相关材料,或原单位不能提供原始入党申请材料的,应重新提交入党申请,其申请入党时间按重新提交书面申请时间计算。

第七条 党支部要指导要求入党的同志正确书写入党申请书。入党申请书主要内容包括:

(一)为什么入党,即入党申请人对党的认识和入党动机;

(二)入党申请人的政治信念、成长经历和思想、工作、学习、作风等方面的情况;

(三)对待入党的态度和决心;

(四)入党申请人在申请书上亲笔签名,签署日期与递交申请书日期基本一致。

第八条 各基层党组织收到入党申请书后,要及时审看入党申请人的年龄、国籍等是否符合申请入党条件。经审核符合接收条件的,应及时向入党申请人书面开具《入党申请谈话通知书》;建立发展党员档案,发展党员后续的相关资料按时统一装入党员个人档案;各基层党组织应当在收到入党申请书一个月内派人同入党申请人谈话,谈话内容主要包括:入党申请人对党的认识、入党动机,个人基本情况、成长经历、家庭情况及其他需要向党组织说明的问题等。

第九条 在入党申请人中确定入党积极分子,应当采取党员推荐、群团组织推优等方式产生人选。

党员推荐基本要求:已递交入党申请书、党支部已派人谈话且基本具备入党积极分子条件的入党申请人都应列为被推荐对象;参加推荐人员为支部全体党员(预备党员也可参加推荐);可通过会议推荐、个别谈话推荐、党员联名推荐等方式进行。

群团组织推优基本要求:在共青团员、青年、工会会员中推荐入党积极分子时,党组织应当主动征求共青团、工会组织的意见;共青团、工会等群团组织要负责地向党组织推荐优秀分子。党组织吸收二十八周岁以下的青年入党一般应是共青团员。

支部委员会(不设支部委员会的由支部大会,下同)研究确定入党积极分子,并报所在基层党委(总支)备案。直属支部报校党委组织部备案。各基层党委(总支)接到党支部报送的入党积极分子有关备案材料后,党委(总支)副书记、其他党委(总支)委员(一般是组织委员)或组织员负责审查入党积极分子是否具备条件、手续是否完整等情况,提出建议报党委(总支)书记审定。基层党委(总支)应在一个月内将备案意见及时通知报批党支部。

各基层党委(总支、直属支部)应及时将新入职外聘人员入党积极分子报校党委组织部备案。

第十条 各基层党委(总支)备案同意后,党支部应向入党积极分子开具《列为入党积极分子通知书》。党支部负责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培养教育,并按进度据实填写《入党积极分子、发展对象培养教育考察登记表》

第十一条 支部应当在本支部内指定一至两名正式党员做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联系人,一名正式党员一般不宜同时担任两名及两名以上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联系人(经党委同意,不在同一党支部的一名正式党员亦可以同时担任六名以内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联系人)。入党积极分子的直系亲属不能担任其培养联系人。

培养联系人的主要任务是:

(一)向入党积极分子介绍党的基本知识;

(二)通过谈心谈话、思想辅导、观察表现及审阅《思想汇报》(入党积极分子每季度至少撰写一篇,经培养联系人审阅并签署意见后交党支部存档。特殊情况下不能书面汇报思想的,可向培养联系人口头汇报,由培养联系人作好记录)等方式,了解入党积极分子的政治觉悟、道德品质、现实表现和家庭情况等,做好培养教育工作,引导入党积极分子端正入党动机;

(三)及时向党支部汇报入党积极分子情况,提出能否将入党积极分子列为发展对象的意见;

(四)配合党支部认真填写《入党积极分子、发展对象培养教育考察登记表》。

第十二条     党组织应当采取吸收入党积极分子听党课、参加党内有关活动,给他们分配一定的社会工作以及集中培训等方法,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教育,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的基本知识教育,党的历史和优良传统、作风教育以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使入党积极分子懂得党的性质、纲领、宗旨、组织原则和纪律,懂得党员的义务和权利,帮助他们端正入党动机,确立为共产主义事业奋斗终身的信念。

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由各基层党委(总支、直属支部)上报校党校,由校党校组织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较系统、规范的教育培训。

第十三条     党支部每半年要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一次考察,就其政治觉悟、道德品质、入党动机、工作学习情况和现实表现等进行综合考察,并将考察结果如实记入《入党积极分子、发展对象培养教育考察登记表》。各基层党委(总支、直属支部)每半年要对入党积极分子队伍的状况进行一次分析。针对存在的问题,采取改进措施。对不合格者及时调整,增强教育培养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第十四条 对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要有连续性,培养教育的时间可连续计算。大学生中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要注意做好从中学到大学的衔接、从本科生到研究生或工作单位的衔接。入党积极分子毕业、升学或调动工作时,所在单位党委(总支、直属支部)应及时将入党申请书、思想汇报、党校培训结业证书以及培养、教育、考察的有关材料归入本人人事档案,及时转给调入单位党组织。

对入学或调入前已列为入党积极分子的同志,应及时联系原单位党组织将培养教育等有关材料转至我校。我校接收党组织应当对有关材料进行认真审查,并接续做好培养教育工作。

第三章 发展对象的确定和考察

第十五条 入党积极分子经过一年以上的培养教育后,在广泛听取党小组、培养联系人、党员和群众意见的基础上,经支部委员会讨论同意,并经公示五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所在基层党委(总支)备案后(直属支部报校党委组织部),可列为发展对象。所在党委(总支)接到党支部报送的发展对象人选有关备案材料后,党委(总支)副书记、其他党委(总支)委员(一般是组织委员)或组织员负责审查支部上报的发展对象人选是否具备条件、手续是否完整等情况,提出建议报党委(总支)书记审定,党委(总支)应在一个月内将备案意见及时通知报批党支部。

各基层党委(总支、直属支部)应及时将新入职外聘人员发展对象报校党委组织部备案。

入学或调入前已列为入党积极分子且在原单位已经接受一年以上培养教育的同志,一般应在我校培养教育时间不少于三个月,经党组织全面考察,确认已经具备党员条件时,可列为发展对象。

对学生入党积极分子,征求意见座谈会参会人员一般为:团组织负责人、辅导员、任课教师以及同班、同级或同专业学生代表等。也可采取个别谈话的方式征求意见。

对教职工入党积极分子,征求意见座谈会参会人员一般为:本系(所、室、中心)、本部门(处、室)的领导、同事,工作联系紧密的同志及其服务对象等。也可采取个别谈话的方式征求意见。

第十六条 确定发展对象,要始终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着重看发展对象是否具有坚定的理想信念和良好的道德品行,是否自觉为党的纲领而努力奋斗。

学生发展对象,要看是否在学习、工作和生活中积极向上,表现突出。要坚持把综合素质作为发展学生党员的重要考察内容,注重把学生的一贯表现和关键时刻表现、自我评价和群众评议、学习情况和社会实践情况相结合,防止简单地把学习成绩作为发展党员的主要条件。

教职工发展对象,要看是否坚持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在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方面业绩是否突出,是否具有较好的群众基础。要坚持把一贯表现和对重大问题的态度作为重要考察内容,注重对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行的考察。

第十七条 发展对象应当有两名正式党员作入党介绍人。

入党介绍人一般由培养联系人担任,若因特殊情况培养联系人不能再担任的,由党支部指定。一名正式党员一般不宜同时担任两名及两名以上发展对象的入党介绍人。发展对象的直系亲属不能担任其入党介绍人。

受留党察看处分、尚未恢复党员权利或尚在缓期登记期间的党员,不能担任入党介绍人。

第十八条 入党介绍人的主要任务是:

(一)向发展对象解释党的纲领、章程,说明党员的条件、义务和权利;

(二)认真了解发展对象的入党动机、政治觉悟、道德品质、工作经历、现实表现等情况,如实向党组织汇报;

(三)指导发展对象填写《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并认真填写自己的意见;

(四)向支部大会负责地介绍发展对象的情况;

(五)发展对象批准为预备党员后,继续对其进行教育帮助。

第十九条 确定为发展对象后,党组织必须对发展对象进行政治审查。

政治审查的主要内容是:对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的态度;政治历史和在重大政治斗争中的表现;遵纪守法和遵守社会公德情况;直系亲属和与本人关系密切的主要社会关系的政治情况。

政治审查的基本方法是:同本人谈话、查阅有关档案材料、找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以及必要的函调或外调。对户籍不在学校的在校生发展对象,应征求其户籍所在地基层党组织(乡镇、社区、村组党组织)的意见即可。在听取本人介绍和查阅有关材料后,情况清楚的可不函调或外调。

政治审查必须严肃认真、实事求是,注重本人的一贯表现。

审查情况应当形成结论性材料。

凡是未经政治审查或政治审查不合格的,不能发展入党。

第二十条 各基层党委(总支、直属支部)应当开展短期集中培训,对发展对象进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教育以及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的教育。培训时间一般不少于三天(或不少于二十四个学时)。培训时主要学习《中国共产党章程》《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等文件,中央组织部组织编写的《入党教材》,可以作为学习辅导材料。

未经培训的,除个别特殊情况外,不能发展入党。

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不能发展入党。

对参加我校或原单位短期集中培训考核合格但一年半内未被接收为预备党员的,党组织吸收其入党前应组织他们重新参加短期集中培训并考核。

第四章 预备党员的接收

第二十一条 接收预备党员应当严格按照党章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二条 发展对象毕业或离开工作单位前三个月内,一般不办理接收预备党员的手续。

第二十三条 支部委员会应当对发展对象进行严格审查,经集体讨论认为合格后,将发展对象的入党申请书、思想汇报、入党积极分子培养教育和考察情况、政治审查结论性材料、参加短期集中培训情况、发展对象综合审查情况、公示情况、其他需要上级党委审查的材料以及预审请示报所在党委预审。

各基层党委在接到党支部上报的预审材料后,一般应在一个月之内完成预审。党委副书记、其他党委委员(一般是组织委员)或组织员负责对入党材料进行详细审查。

主要审查以下内容:入党材料是否齐全、清楚;是否经过一年以上的培养教育和考察,培养教育和考察的措施是否扎实有效;是否经过政治审查,主要问题是否清楚;是否参加短期集中培训并合格;是否广泛听取党员和群众意见;入党动机是否端正;各方面表现是否突出,先进性是否明显等。

各基层党委原则上要召开党委会对发展对象进行预审,做好会议记录。各总支原则上要召开支部委员会对发展对象进行审议,做好会议记录,报校党委组织部。直属支部报校党委组织部。同时,根据需要听取执纪执法等相关部门的意见。预审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党支部,并向审查合格的发展对象发放《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

各基层党委要将预审同意拟发展的外聘人员报校党委组织部进行审查。

第二十四条 党支部应将经预审合格的发展对象在所在工作、学习单位公示五个工作日。经过公示,如党员和群众对发展对象没有提出意见,方可填写《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并召开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如党员和群众对发展对象提出意见,党支部应对反映的问题认真进行核查,并报所在党委审查(总支、直属支部报校党委组织部)。审查后认为符合预备党员条件的,方可填写《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并召开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对审查后认为不符合发展条件的,应暂缓发展或不予发展,并做好思想工作。

召开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有表决权的到会人数必须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人数的半数。

第二十五条 党支部召开讨论接收预备党员大会,应由支部书记主持会议,大会的主要程序是:

(一)发展对象汇报对党的认识、入党动机、本人履历、家庭和主要社会关系情况,以及需向党组织说明的问题;

(二)入党介绍人介绍发展对象有关情况,并对其能否入党表明意见;

(三)支部委员会报告对发展对象的审查情况;

(四)与会党员对发展对象能否入党进行充分讨论,并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的半数,才能通过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因故不能到会的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在支部大会召开前正式向党支部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统计在票数内。未到会党员的书面意见由支委在大会上宣读;

(五)宣布表决结果,通过是否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

支部大会讨论两个以上的发展对象入党时,必须逐个讨论和表决。

第二十六条 党支部应当及时将支部大会决议写入《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连同本人入党申请书、政治审查材料、培养教育考察材料等,一并报所在党委审批。支部大会决议主要包括:发展对象的主要表现;应到会和实际到会有表决权的党员人数;表决结果;通过决议的日期;支部书记签名。

第二十七条 预备党员必须由基层党委审批。总支应当对支部大会通过接收的预备党员进行审议,并将审议情况连同发展对象的入党申请书、政治审查材料、培养教育考察材料等报校党委组织部。直属支部报校党委组织部。

除另有规定外,临时党组织不能接收、审批预备党员。

第二十八条 党委审批前,应指派党委副书记、其他党委委员(一般是组织委员)或组织员对发展对象的《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和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并同其进行谈话,详细了解发展对象的入党动机、对党的认识、政治历史情况、现实表现及对党的基本知识掌握程度。在谈话过程中,要有针对性地进行党的基本知识教育,向他们提出要求和希望,帮助发展对象提高对党的认识。谈话人应将谈话情况和自己对发展对象能否入党的意见如实填写在《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上,并向所在党委汇报。

第二十九条 各基层党委审批预备党员,必须集体讨论和表决,并形成决议。

基层党委主要审议发展对象是否具备党员条件,入党手续是否完备。发展对象符合党员条件、入党手续完备的,批准其为预备党员。基层党委审批意见写入《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注明预备期的起止时间,经党委书记签名后加盖公章,并通知报批的党支部,党支部应及时通知本人并在党员大会上宣布。对未被批准入党的,应当通知党支部和本人,做好思想工作,鼓励其继续努力,争取早日加入党组织。

党委会议审批两个以上的发展对象入党时,应逐个审议和表决。

第三十条 各基层党委对党支部上报的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应当在三个月内审批,并报校党委组织部备案。如遇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审批时间,但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三十一条 对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中为党和人民利益英勇献身,事迹突出,在一定范围内有较大影响,生前一贯表现良好并曾向党组织提出过入党要求的人员,可以追认为党员。

追认党员必须严格掌握,由所在单位党组织讨论决定后,经学校党委审查,报省一级党委批准。

第五章 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和转正

第三十二条 党组织应当及时将上级党委批准的预备党员编入党支部和党小组。

第三十三条 预备党员必须面向党旗进行入党宣誓。入党宣誓仪式一般由各基层党委(总支、直属支部)或党支部组织进行。

第三十四条 各基层党组织应当通过党的组织生活、听取本人汇报、个别谈心、集中培训、实践锻炼等方式,对预备党员进行教育和考察,并将分析情况和意见填入《预备党员考察教育登记表》中。

预备党员至少每半年要主动向党支部书面汇报一次思想、学习、工作等方面情况。党支部至少每半年讨论一次预备党员的表现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同本人谈话。

第三十五条 预备党员离开我校,各基层党委(总支、直属支部)应将培养教育考察情况及《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等全部材料,认真负责地转接给接收单位党组织。

第三十六条 预备党员的预备期为一年,预备期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算起。

预备党员预备期满,党支部应当及时讨论其能否转为正式党员。认真履行党员义务、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当按期转为正式党员;需要继续考察和教育的,可以延长一次预备期,延长时间不能少于半年,最长不超过一年;不履行党员义务、不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当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预备党员违犯党纪,情节较轻,尚可保留预备党员资格的,应当对其进行批评教育或延长预备期;情节较重的,应当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预备党员转为正式党员、延长预备期或取消预备党员资格,应当经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和基层党委批准,并报校党委组织部备案。各总支、直属支部报校党委组织部。

党支部不能提前讨论预备期未满的预备党员转正问题。

第三十七条 预备党员转正申请书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总结预备期内本人在政治、思想、学习、工作方面的表现和发挥共产党员先锋模范作用的情况,尤其要回顾总结入党时党内外同志对自己指出的缺点和不足的改进情况;

(二)向党组织提出转正申请。

预备党员转正的程序是:

(一)本人在预备期满前两周,主动向党支部提出书面转正申请;

(二)党支部提出意见;

(三)党支部征求党内外师生员工的意见,并做好记录;

(四)支部委员会审查预备党员基本情况及转正相关材料,形成综合考察意见;

(五)召开支部大会对预备党员能否转正进行讨论,并表决通过;

(六)党支部将支部大会预备党员转正的决议上报基层党委审批。

讨论预备党员转正的支部大会,对到会人数、赞成人数等要求与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相同。支部大会应由党支部书记主持。

会议主要程序是:

(一)本人向支部大会汇报自己在预备期间的表现和主要优缺点,以及应向党组织说明的问题;

(二)预备党员所在党小组介绍预备党员在预备期间的表现情况,并提出预备党员能否按时转正的小组意见(如未设立党小组,不涉及此环节);

(三)支部委员会介绍对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情况,提出能否转为正式党员的意见和理由;

(四)支部大会充分讨论、正式表决,做出决议。决议主要包括:预备党员在预备期间的主要表现,支部大会讨论情况,党员应到、实到会议人数,表决结果;通过决议的日期;支部书记签名等。

党支部作出预备党员转正的决议后,要将拟转正的情况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五个工作日)。并记录公示结果。

党支部要及时将支部决议填写在《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上,连同本人《预备党员培养考察教育登记表》、转正申请书、预备期间的思想汇报和表现等材料报所在党委审批。总支、直属支部报校党委组织部。

第三十八条 党委副书记、其他党委委员(一般是组织委员)或组织员负责对党支部报送的预备党员的转正有关材料进行认真审查。审查内容包括:预备党员预备期间有关现实表现情况、党支部教育和考察情况、支部征求党员和群众意见情况、支部大会开会票决情况、公示情况等。如发现报送的材料不全或存在其他问题,应抓紧了解清楚或让党支部补报。

各基层党委对党支部上报的预备党员转正的决议,应当在三个月内讨论审批。主要审议预备党员是否具备正式党员条件、转正手续是否完备,以及转正相关材料是否规范、齐全等。一次党委会如果同时审批两个以上的预备党员转正决议时,应当逐个审批。审批结果应当及时通知党支部,送校党委组织部备案。党支部书记应当同本人谈话,并将审批结果在党员大会上宣布。

党员的党龄,从预备期满转为正式党员之日算起。

第三十九条 由党支部书记和组织委员负责收集、整理所有发展党员过程中的有关材料,从收到入党申请书开始,建立完整的发展党员工作档案。主要包括:

(一)入党申请书,党组织派人与入党申请人谈话的记录,身份证或户口本复印件或学历证书复印件;

(二)党员(群团组织)推荐入党积极分子登记表,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的支委会会议记录,《入党积极分子、发展对象培养教育考察登记表》、入党积极分子思想汇报;

(三)讨论确定发展对象前听取意见记录,确定为发展对象的支委会会议记录,确定为发展对象相关公示材料及备案报告、批复,综合性政审报告和相关材料,参加短期集中培训的结业证书;

(四)支委会拟接收预备党员审查会议记录,预审请示,有关工作部门征求意见情况,预审批复,《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支部大会接收为中共预备党员的会议记录和票决结果,接收为中共预备党员审批请示,基层党委审批会议记录、会议纪要和批复,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备案报告和批复;

(五)《预备党员培养考察教育登记表》,转正申请书,预备期思想汇报,预备党员转正征求党内外群众意见谈话记录,转为正式党员的支部大会会议记录、票决结果及公示情况,转为中共正式党员审批请示,基层党委审批会议记录、会议纪要和批复。

第四十条 各基层党委(总支、直属支部)应当切实把好关口,对入职、升学等原因新转入的党员入党材料进行严格审查,认真甄别入党和培养材料,确保接收的党员入党和培养材料齐全。

对转入的预备党员,符合党员条件的继续进行教育和培养。在其预备期满时,如认为有必要,可推迟讨论其转正问题,推迟时间不超过六个月。

入党手续不完备、入党材料不齐全或填写混乱的,应及时与其原单位党组织或上级党组织联系,辨别真伪、弄清原因。确属不熟悉有关规定或工作程序出现的失误,及时联系原单位党组织,由其按照发展党员工作的有关规定,补办手续和材料;无法补办的,要在其《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备注栏中注明情况和原因。

确属采取不正当手段弄虚作假,伪造手续进入党内的,经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并报所在基层党委批准,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有关情况及时报告校党委组织部和通报原单位党组织。对无法认定的预备党员,报校党委组织部批准,不予承认。

转为正式党员的,其转正时间自预备期满之日算起。

第四十一条 预备党员转正后,党支部书记和组织委员应当及时清理发展党员相关资料并分类进行归档处理。

(一)有人事档案的情况。党支部应将其《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入党申请书、政治审查材料、转正申请书、《入党积极分子、发展对象培养教育考察登记表》和《预备党员培养考察教育登记表》材料交所在基层党委(总支、直属支部)建立党员档案,和人事档案并存,其他入党材料由所在基层党委(总支、直属支部)保管。《发展党员工作档案》保存年限为五年。

(二)无人事档案的情况。无人事档案的,不再建立个人党员档案,发展党员工作档案由党员所在基层党委(总支、直属支部)保管。

第六章 发展党员工作的领导和纪律

第四十二条 各基层党委(总支、直属支部)应当把发展党员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党建工作责任制,作为党建工作述职、评议、考核和党务公开的重要内容。对具备发展党员条件但长期不做发展党员工作的基层党组织,校党委应当加强指导和督促检查,必要时对其进行组织整顿。

第四十三条 在发展党员工作中,各基层党委(总支、直属支部)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要求和规定办理,做到程序完善、手续完备、材料齐全,发展党员相关信息应从列为入党积极分子开始,准确录入《全国党员管理系统》并及时更新。

第四十四条 各基层党委(总支、直属支部)要加强领导,针对发展党员工作的情况,每学期进行一次自查;校党委组织部每年检查一次。检查结果要上报校党委,并向各基层党委(总支、直属支部)通报。

第四十五条 校党委组织部应当根据省委教育工委下达的发展党员指导性计划,科学制定单位年度发展党员计划,实际发展党员数不能突破计划数。各基层党委(总支、直属支部)也应制定本年度发展党员计划,并报校党委组织部审核。

第四十六条 各基层党委(总支、直属支部)应当重视基层党务工作者队伍建设,尤其应重视基层党支部书记的选优配强,充分发挥他们在发展党员工作中的作用。

第四十七条 校党委和各基层党委(总支、直属支部)对发展党员工作中出现的违纪违规问题和不正之风,应当严肃查处。对不坚持标准、不履行程序、超过审批时限和培养考察失职、审查把关不严的党组织及其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应当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典型案例应当及时通报,对违反规定吸收入党的,一律不予承认,并在支部大会上公布。

对采取弄虚作假或者其他手段把不符合党员条件的人发展为党员的,或者为非党员出具党员身份证明的,应当依纪依法严肃处理。

第四十八条 《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入党积极分子、发展对象培养教育考察登记表》《预备党员培养考察教育登记表》由校党委组织部统一领取,并严格管理。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本细则由校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五十条 本细则自发文之日起施行,过去有关发展党员工作的规定和解释,凡与本细则不一致的,均以本细则为准。


 


习近平在中央人才工作会议上强调 深入实施新时代人才强国战略 加快建设世界重要人才中心和创新高地

2021年09月28日

新华社北京9月28日电 中央人才工作会议9月27日至28日在北京召开。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习近平出席会议并发表重要讲话,强调要坚持党管人才,坚持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经济主战场、面向国家重大需求、面向人民生命健康,深入实施新时代人才强国战略,全方位培养、引进、用好人才,加快建设世界重要人才中心和创新高地,为2035年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提供人才支撑,为2050年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打好人才基础。

李克强主持会议。栗战书、汪洋、赵乐际、韩正出席会议。王沪宁作总结讲话。

习近平在讲话中指出,在百年奋斗历程中,我们党始终重视培养人才、团结人才、引领人才、成就人才,团结和支持各方面人才为党和人民事业建功立业。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作出人才是实现民族振兴、赢得国际竞争主动的战略资源的重大判断,作出全方位培养、引进、使用人才的重大部署,推动新时代人才工作取得历史性成就、发生历史性变革。党对人才工作的领导全面加强,人才队伍快速壮大,人才效能持续增强,人才比较优势稳步增强,我国已经拥有一支规模宏大、素质优良、结构不断优化、作用日益突出的人才队伍,我国人才工作站在一个新的历史起点上。

习近平强调,当前,我国进入了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向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进军的新征程,我们比历史上任何时期都更加接近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宏伟目标,也比历史上任何时期都更加渴求人才。实现我们的奋斗目标,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是关键。综合国力竞争说到底是人才竞争。人才是衡量一个国家综合国力的重要指标。国家发展靠人才,民族振兴靠人才。我们必须增强忧患意识,更加重视人才自主培养,加快建立人才资源竞争优势。

习近平指出,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深刻回答了为什么建设人才强国、什么是人才强国、怎样建设人才强国的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提出了一系列新理念新战略新举措。一是坚持党对人才工作的全面领导,二是坚持人才引领发展的战略地位,三是坚持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经济主战场、面向国家重大需求、面向人民生命健康,四是坚持全方位培养用好人才,五是坚持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六是坚持聚天下英才而用之,七是坚持营造识才爱才敬才用才的环境,八是坚持弘扬科学家精神。以上8条,是我们对我国人才事业发展规律性认识的深化,要始终坚持并不断丰富发展。

习近平强调,加快建设世界重要人才中心和创新高地,必须把握战略主动,做好顶层设计和战略谋划。我们的目标是:到2025年,全社会研发经费投入大幅增长,科技创新主力军队伍建设取得重要进展,顶尖科学家集聚水平明显提高,人才自主培养能力不断增强,在关键核心技术领域拥有一大批战略科技人才、一流科技领军人才和创新团队;到2030年,适应高质量发展的人才制度体系基本形成,创新人才自主培养能力显著提升,对世界优秀人才的吸引力明显增强,在主要科技领域有一批领跑者,在新兴前沿交叉领域有一批开拓者;到2035年,形成我国在诸多领域人才竞争比较优势,国家战略科技力量和高水平人才队伍位居世界前列。

习近平指出,加快建设世界重要人才中心和创新高地,需要进行战略布局。综合考虑,可以在北京、上海、粤港澳大湾区建设高水平人才高地,一些高层次人才集中的中心城市也要着力建设吸引和集聚人才的平台,开展人才发展体制机制综合改革试点,集中国家优质资源重点支持建设一批国家实验室和新型研发机构,发起国际大科学计划,为人才提供国际一流的创新平台,加快形成战略支点和雁阵格局。

习近平强调,要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要根据需要和实际向用人主体充分授权,发挥用人主体在人才培养、引进、使用中的积极作用。用人主体要发挥主观能动性,增强服务意识和保障能力,建立有效的自我约束和外部监督机制,确保下放的权限接得住、用得好。用人单位要切实履行好主体责任,用不好授权、履责不到位的要问责。要积极为人才松绑,完善人才管理制度,做到人才为本、信任人才、尊重人才、善待人才、包容人才。要赋予科学家更大技术路线决定权、更大经费支配权、更大资源调度权,同时要建立健全责任制和军令状制度,确保科研项目取得成效。要深化科研经费管理改革,优化整合人才计划,让人才静心做学问、搞研究,多出成果、出好成果。要完善人才评价体系,加快建立以创新价值、能力、贡献为导向的人才评价体系,形成并实施有利于科技人才潜心研究和创新的评价体系。

习近平指出,要大力培养使用战略科学家,坚持实践标准,在国家重大科技任务担纲领衔者中发现具有深厚科学素养、长期奋战在科研第一线,视野开阔,前瞻性判断力、跨学科理解能力、大兵团作战组织领导能力强的科学家。要坚持长远眼光,有意识地发现和培养更多具有战略科学家潜质的高层次复合型人才,形成战略科学家成长梯队。

习近平强调,要打造大批一流科技领军人才和创新团队,发挥国家实验室、国家科研机构、高水平研究型大学、科技领军企业的国家队作用,围绕国家重点领域、重点产业,组织产学研协同攻关。要优化领军人才发现机制和项目团队遴选机制,对领军人才实行人才梯队配套、科研条件配套、管理机制配套的特殊政策。要造就规模宏大的青年科技人才队伍,把培育国家战略人才力量的政策重心放在青年科技人才上,支持青年人才挑大梁、当主角。要培养大批卓越工程师,努力建设一支爱党报国、敬业奉献、具有突出技术创新能力、善于解决复杂工程问题的工程师队伍。要调动好高校和企业两个积极性,实现产学研深度融合。

习近平指出,要下大气力全方位培养、引进、用好人才。我国拥有世界上规模最大的高等教育体系,有各项事业发展的广阔舞台,完全能够源源不断培养造就大批优秀人才,完全能够培养出大师。我们要有这样的决心、这样的自信。要走好人才自主培养之路,高校特别是“双一流”大学要发挥培养基础研究人才主力军作用,全方位谋划基础学科人才培养,建设一批基础学科培养基地,培养高水平复合型人才。要制定实施基础研究人才专项,长期稳定支持一批在自然科学领域取得突出成绩且具有明显创新潜力的青年人才。要培养造就大批哲学家、社会科学家、文学艺术家等各方面人才。要加强人才国际交流。要用好用活各类人才,对待急需紧缺的特殊人才,要有特殊政策,不要求全责备,不要论资排辈,不要都用一把尺子衡量,让有真才实学的人才英雄有用武之地。要建立以信任为基础的人才使用机制,允许失败、宽容失败,鼓励科技领军人才挂帅出征。要为各类人才搭建干事创业的平台,构建充分体现知识、技术等创新要素价值的收益分配机制,让事业激励人才,让人才成就事业。

习近平强调,做好人才工作必须坚持正确政治方向,不断加强和改进知识分子工作,鼓励人才深怀爱国之心、砥砺报国之志,主动担负起时代赋予的使命责任。广大人才要继承和发扬老一辈科学家胸怀祖国、服务人民的优秀品质,心怀“国之大者”,为国分忧、为国解难、为国尽责。要优化人才表彰奖励制度,加大先进典型宣传力度,在全社会推动形成尊重人才的风尚。

习近平指出,各级党委(党组)要完善党委统一领导,组织部门牵头抓总,职能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人才工作格局。各地区各部门要立足实际、突出重点,解决人才反映强烈的实际问题。要加大人才发展投入,提高人才投入效益。各级党委宣传部门,各级政府教育、科技、工信、安全、人社、文旅、国资、金融、外事等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共同抓好人才工作各项任务落实。

李克强在主持会议时指出,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讲话,从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全局的高度,全面回顾了党的十八大以来人才工作取得的历史性成就、发生的历史性变革,深入分析了人才工作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新挑战,科学回答了新时代人才工作的一系列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明确了指导思想、战略目标、重点任务、政策举措,指明了前进方向,提供了根本遵循,具有很强的政治性、思想性、理论性,是指导新时代人才工作的纲领性文献。要认真学习贯彻,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把会议精神转化为做好人才工作的强大动力,转化为推动人才工作高质量发展的思路举措,转化为加快建设人才强国的生动实践,不断开创党的人才工作新局面。

王沪宁在总结讲话中表示,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高屋建瓴、视野宏大、内涵丰富、思想深刻,科学回答了新时代人才工作的一系列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具有很强的政治性、思想性、指导性、针对性。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时代人才工作的新理念新战略新举措,推动党中央关于新时代人才工作各项决策部署落地生效。要抓好会议精神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

北京市、上海市、广东省深圳市、教育部、中国科学院、中国航天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清华大学负责同志作交流发言。


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央书记处书记,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领导同志,国务委员,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全国政协有关领导同志等出席会议。

中央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各人民团体,中央军委机关有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和分管负责同志,中管金融企业、部分国有重要骨干企业、中管高校主要负责同志等参加会议。


 


《关于推动党史学习教育常态化长效化的意见》

在全党开展党史学习教育,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立足百年党史新起点、着眼开创事业发展新局面作出的一项重大战略决策。这次学习教育认真贯彻学史明理、学史增信、学史崇德、学史力行的要求,取得重要政治成果、理论成果、实践成果、制度成果,广大党员、干部受到一次全面深刻的政治教育、思想淬炼、精神洗礼,全党历史自觉、历史自信大大增强,党的创造力、凝聚力、战斗力大大提升,达到了学党史、悟思想、办实事、开新局的目的。为进一步推动全党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届六中全会精神,巩固拓展党史学习教育成果,更好用党的百年奋斗重大成就和历史经验增长智慧、增进团结、增加信心、增强斗志,更加坚定自觉地牢记初心使命、开创发展新局,在新的赶考之路上考出好成绩,现就推动党史学习教育常态化长效化,提出如下意见。

一、着眼坚定历史自信,坚持不懈把党史作为必修课、常修课。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党的历史的重要论述,从中深刻领悟党百年奋斗的历史价值和学习党史的根本目的、基本要求、科学态度,进一步增强学党史用党史的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届六中全会精神为重点,持之以恒推进党史总结、学习、教育、宣传,进一步做到学史明理、学史增信、学史崇德、学史力行。原原本本学习党的第三个历史决议,学懂弄通党百年奋斗的光辉历程,学懂弄通党坚守初心使命的执着奋斗,学懂弄通党百年奋斗的历史意义和历史经验,学懂弄通以史为鉴、开创未来的重要要求,特别是深入领会党的十八大以来党和国家事业取得的历史性成就、发生的历史性变革,深入领会新时代原创性思想、变革性实践、突破性进展、标志性成果,不断深化对历史进程的认识、历史规律的把握、历史智慧的运用。坚持把党的历史经验作为正确判断形势、科学预见未来、把握历史主动的重要思想武器,作为想问题、作决策、办事情的重要遵循,作为判断重大政治是非的重要依据,作为加强党性修养的重要指引。强化历史认知,推动正确党史观更深入、更广泛地树立起来,让正史成为全党全社会的共识,教育广大党员、干部和全体人民特别是广大青年从党的百年奋斗中看清楚过去我们为什么能够成功、弄明白未来我们怎样才能继续成功,更好把握党的历史发展的主题主线、主流本质,坚定历史自信、筑牢历史记忆,满怀信心地向前进。发挥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龙头作用,把党史学习作为常态化内容纳入其中,经常性地开展专题学习、专题研讨,推动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带头学党史、经常学党史。发挥干部教育培训机制作用,特别是结合年轻干部的成长经历和思想实际,进一步充实党史教育课程,丰富党史教育形式,提高党史教学质量。用好学校思政课这个渠道,推动党史更好地进教材、进课堂、进头脑,发挥好党史立德树人的重要作用。继续抓好党史、新中国史、改革开放史、社会主义发展史宣传教育,融入群众性文化活动和精神文明创建,用好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县级融媒体中心等平台,开展切合基层实际的学习教育活动,引导全社会更好知史爱党、知史爱国。把党史宣传融入重大主题宣传,持续推出导向正确、质量过硬、形式鲜活的党史题材作品,创新创作吸引力感染力强的融媒体产品。深化党史研究,加强党史学科建设,发挥专业研究机构、研究力量作用,不断推出高质量研究成果,为推动党史学习教育常态化长效化提供有力学理支撑。

二、着眼增强理论自觉,坚持不懈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头脑。深入贯彻学党史悟思想的基本要求,从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百年历程中深刻感悟思想伟力,充分认识中国共产党为什么能、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为什么好,归根到底是因为马克思主义行;马克思主义之所以行,就在于党不断推进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时代化并用以指导实践。坚持把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作为重中之重,引导广大党员、干部更加深刻认识这一重要思想坚持把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同中国具体实际相结合、同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相结合,是当代中国马克思主义、二十一世纪马克思主义,是中华文化和中国精神的时代精华,实现了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新的飞跃;深刻认识这一重要思想科学回答了中国之问、世界之问、人民之问、时代之问;深刻感悟这一重要思想对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统领作用,对走好中国式现代化道路的引领作用,对建设长期执政的马克思主义政党的指引作用。坚持读原著学原文、悟原理知原义,坚持在学懂弄通做实上下功夫,坚持联系思想实际、工作实际,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著作,跟进学习习近平总书记最新重要讲话精神,既注重从总体上系统把握,又分专题分领域深入领会,做到至信而深厚、融通而致用、执着而笃行。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守正创新,深入研究阐释关系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全局的战略问题,不断回答深层次思想认识问题、重大现实问题、社会热点难点问题,形成更多有分量的研究成果,以扎实的理论研究支撑理论武装。加强对象化、分众化理论宣传,用好新媒体新平台,推出更多通俗易懂的理论读物,讲好新时代党的创新理论的学理哲理、道理情理。推动领导干部带头学、广大党员跟进学、全社会广泛学,不断提高全党马克思主义理论素养,提高广大干部群众思想觉悟,更好用党的创新理论把全党武装起来、把人民凝聚起来,把党中央决策部署的各项任务落实下去。

三、着眼提高政治能力,坚持不懈领悟“两个确立”决定性意义、坚定做到“两个维护”的高度自觉。把常态化长效化学习党史的过程作为增强政治意识、强化党性锻炼,不断提高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的过程,引导广大党员、干部深刻认识旗帜鲜明讲政治是我们党作为马克思主义政党的根本要求,保证党的团结统一是党的生命;深刻认识党的十八大以来党和国家事业取得历史性成就、发生历史性变革,根本在于有习近平总书记作为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掌舵领航,在于有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科学指引。推动各级党组织不断提高党内政治生活质量,通过民主生活会、组织生活会、“三会一课”、主题党日、重温入党誓词、过“政治生日”等,引导广大党员、干部强化党的意识、党员意识,深刻认识坚持党的全面领导特别是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是我们的根本政治优势,进一步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始终在政治立场、政治方向、政治原则、政治道路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强化对党忠诚教育,把对党忠诚、做到“两个维护”体现在坚决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的行动上,体现在履职尽责、做好本职工作的实效上,体现在党员、干部的日常言行上,自觉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对标对表、及时校准偏差,党中央作出的战略决策必须坚决执行,确保不偏向、不变通、不走样。强化政治能力训练和政治实践历练,善于从政治上研判形势、分析问题,牢记“国之大者”,一切在大局下思考、一切在大局下行动,以干工作、办实事的实际行动提高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的本领和水平。

四、着眼强化宗旨意识,坚持不懈为群众办实事办好事。深入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巩固“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成果,走好新时代党的群众路线。发挥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用心用情用力解决群众的操心事、揪心事、烦心事,增强人民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在落实民生项目清单、做实政策措施的基础上,推动工作流程规范化、创新做法制度化、成熟经验机制化,完善解决民生问题的体制机制。省、市、县党政领导班子要立足实际,围绕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围绕加强城乡公共服务、解决人民群众急难愁盼问题,围绕解决困难群体实际问题,制定年度民生实事计划并跟进抓好落实。县处级以上党政领导班子成员要建立基层联系点,定期深入基层了解社情民意、解决实际困难。各级党组织要积极组织开展志愿服务,鼓励和引导党员、干部到工作地或居住地,满腔热忱地为群众办实事、解难事,在为民造福中让群众看到党员、干部作风的新改进、面貌的新变化。坚决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不开空头支票,不增加基层负担,防止“作秀”、“造盆景”,多做为民利民惠民的实绩。

五、着眼激发昂扬斗志,坚持不懈弘扬伟大建党精神。坚持把弘扬伟大建党精神作为推进党史学习教育常态化长效化的重要任务,作为培育党内政治文化的重要内容,作为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抓手,融入党员、干部学习教育的日常,体现在干事创业的平常,做到见人见事见精神。加强革命传统教育,用好中国共产党历史展览馆这个精神殿堂,用好革命遗址遗迹、纪念馆、博物馆等红色资源,发挥革命英烈、时代楷模示范引领作用,以重大节日和纪念日为契机开展主题活动,引导广大党员、干部深刻领悟中国共产党人精神谱系的丰富内涵和时代意义,传承红色基因,赓续红色血脉。加强党的光荣传统和优良作风教育,完善作风建设长效机制,把好传统带进新征程,将好作风弘扬在新时代。加强形势政策教育,利用专题培训、集中宣讲、媒体传播等多种形式,及时深入解读国际国内形势,解读党和政府的政策措施,引导广大党员、干部准确认识和把握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和中心任务,把思想统一到党中央科学判断上来,增强继续前行的信心。加强斗争精神教育,注重从党的历史中汲取战胜风险挑战的智慧和力量,在新时代的伟大实践中不断锤炼斗争精神和斗争本领,激励广大党员、干部发扬历史主动精神,敢于直面矛盾问题和困难挑战,积极履职尽责、勇于担当作为,保持踔厉奋发、笃行不怠的坚定意志,为党和人民事业赤诚奉献。

六、着眼永葆初心使命,坚持不懈推进自我革命。把常态化长效化学习党史作为不断砥砺初心使命的重要途径,作为推进党的自我革命的重要要求,引导广大党员、干部深刻认识勇于自我革命是我们党区别于其他政党的显著标志,是我们党对如何跳出历史周期率的时代回答。全面贯彻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全面推进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把制度建设贯穿其中,深入推进反腐败斗争,不断增强党自我净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能力。用好党推进自我革命的宝贵经验,认真践行永葆马克思主义政党本色的实践要求,在为谁执政、为谁用权、为谁谋利这个根本问题上头脑要特别清醒、立场要特别坚定。经常性开展政治体检,自觉打扫思想政治灰尘,积极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不断增强政治免疫力。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要经常对照党章党规,对照党中央决策部署,对照人民群众新期待,对照先进典型、身边榜样,查找自身在政治、思想、组织、作风、能力、廉洁等方面存在的差距和不足,深刻检视剖析,认真抓好整改落实。督促党员领导干部严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严格执行廉洁自律准则、党内政治生活若干准则,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认真贯彻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知敬畏、存戒惧、守底线,崇尚对党忠诚的大德、造福人民的公德、严于律己的品德,驰而不息抓作风改作风。

推动党史学习教育常态化长效化是建设马克思主义学习型政党的一项长期重要任务。各级党委(党组)要提高政治站位,落实主体责任,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制度机制,进一步巩固拓展党史学习教育成果。领导干部要学在前、作表率,带着对党的深厚感情学党史,带着对事业的强烈责任用党史,形成一级带一级、全党一起学的良好局面。积极探索适合不同行业、不同领域、不同群体深入学党史的方法途径,既要精准有效覆盖,又要生动鲜活开展,使学党史、知党史、用党史在全社会蔚然成风。要把推动党史学习教育常态化长效化同做好中心工作结合起来,把党史学习教育成效转化为干事创业的动力、举措和成效,满怀信心奋进新征程、建功新时代,以实际行动迎接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不断开创党和国家事业发展新局面。


 


《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弘扬“支部建在连上”光荣传统,落实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全面提升党支部组织力,强化党支部政治功能,充分发挥党支部战斗堡垒作用,巩固党长期执政的组织基础,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党内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党支部是党的基础组织,是党组织开展工作的基本单元,是党在社会基层组织中的战斗堡垒,是党的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担负直接教育党员、管理党员、监督党员和组织群众、宣传群众、凝聚群众、服务群众的职责。

第三条 党支部工作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遵守党章,加强思想理论武装,坚定理想信念,不忘初心、牢记使命,始终保持先进性和纯洁性。

(二)坚持把党的政治建设摆在首位,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四个服从”,旗帜鲜明讲政治,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

(三)坚持践行党的宗旨和群众路线,组织引领党员、群众听党话、跟党走,成为党员、群众的主心骨。

(四)坚持民主集中制,发扬党内民主,尊重党员主体地位,严肃党的纪律,提高解决自身问题的能力,增强生机活力。

(五)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充分发挥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确保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贯彻落实。

第二章 组织设置

第四条 党支部设置一般以单位、区域为主,以单独组建为主要方式。企业、农村、机关、学校、科研院所、社区、社会组织、人民解放军和武警部队连(中)队以及其他基层单位,凡是有正式党员3人以上的,都应当成立党支部。

党支部党员人数一般不超过50人。

第五条 结合实际创新党支部设置形式,使党的组织和党的工作全覆盖。

规模较大、跨区域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专业市场、商业街区、商务楼宇等,符合条件的,应当成立党支部。

正式党员不足3人的单位,应当按照地域相邻、行业相近、规模适当、便于管理的原则,成立联合党支部。联合党支部覆盖单位一般不超过5个。

为期6个月以上的工程、工作项目等,符合条件的,应当成立党支部。

流动党员较多,工作地或者居住地相对固定集中,应当由流出地党组织商流入地党组织,依托园区、商会、行业协会、驻外地办事机构等成立流动党员党支部。

第六条 党支部的成立,一般由基层单位提出申请,所在乡镇(街道)或者单位基层党委召开会议研究决定并批复,批复时间一般不超过1个月。

基层党委审批同意后,基层单位召开党员大会选举产生党支部委员会或者不设委员会的党支部书记、副书记。批复和选举结果由基层党委报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备案。

根据工作需要,上级党委可以直接作出在基层单位成立党支部的决定。

第七条 对因党员人数或者所在单位、区域等发生变化,不再符合设立条件的党支部,上级党组织应当及时予以调整或者撤销。

党支部的调整和撤销,一般由党支部报所在乡镇(街道)或者单位基层党委批准,也可以由所在乡镇(街道)或者单位基层党委直接作出决定,并报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备案。

第八条 为执行某项任务临时组建的机构,党员组织关系不转接的,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可以成立临时党支部。

临时党支部主要组织党员开展政治学习,教育、管理、监督党员,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教育培养等,一般不发展党员、处分处置党员,不收缴党费,不选举党代表大会代表和进行换届。

临时党支部书记、副书记和委员由批准其成立的党组织指定。

临时组建的机构撤销后,临时党支部自然撤销。

第三章 基本任务

第九条 党支部的基本任务是:

(一)宣传和贯彻落实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上级党组织及本党支部的决议。讨论决定或者参与决定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重要事项,充分发挥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团结组织群众,努力完成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所担负的任务。

(二)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科学、文化、法律和业务知识。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和意识形态工作。

(三)对党员进行教育、管理、监督和服务,突出政治教育,提高党员素质,坚定理想信念,增强党性,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维护和执行党的纪律,监督党员切实履行义务,保障党员的权利不受侵犯。加强和改进流动党员管理。关怀帮扶生活困难党员和老党员。做好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依规稳妥处置不合格党员。

(四)密切联系群众,向群众宣传党的政策,经常了解群众对党员、党的工作的批评和意见,了解群众诉求,维护群众的正当权利和利益,做好群众的思想政治工作,凝聚广大群众的智慧和力量。领导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工会、共青团、妇女组织等群团组织,支持它们依照各自章程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五)对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进行教育和培养,做好经常性的发展党员工作,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严格程序、严肃纪律,发展政治品质纯洁的党员。发现、培养和推荐党员、群众中间的优秀人才。

(六)监督党员干部和其他任何工作人员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格遵守国家的财政经济法规和人事制度,不得侵占国家、集体和群众的利益。

(七)实事求是对党的建设、党的工作提出意见建议,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重要情况。教育党员、群众自觉抵制不良倾向,坚决同各种违纪违法行为作斗争。

(八)按照规定,向党员、群众通报党的工作情况,公开党内有关事务。

第十条 不同领域党支部结合实际,分别承担各自不同的重点任务:

(一)村党支部,全面领导隶属本村的各类组织和各项工作,围绕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开展工作,组织带领农民群众发展集体经济,走共同富裕道路,领导村级治理,建设和谐美丽乡村。贫困村党支部应当动员和带领群众,全力打赢脱贫攻坚战。

(二)社区党支部,全面领导隶属本社区的各类组织和各项工作,围绕巩固党在城市执政基础、增进群众福祉开展工作,领导基层社会治理,组织整合辖区资源,服务社区群众、维护和谐稳定、建设美好家园。

(三)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中的党支部,保证监督党和国家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围绕企业生产经营开展工作,按规定参与企业重大问题的决策,服务改革发展、凝聚职工群众、建设企业文化,创造一流业绩。

(四)高校中的党支部,保证监督党的教育方针贯彻落实,巩固马克思主义在高校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加强思想政治引领,筑牢学生理想信念根基,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保证教学科研管理各项任务完成。

(五)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中的党支部,引导和监督企业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团结凝聚职工群众,依法维护各方合法权益,建设企业先进文化,促进企业健康发展。

(六)社会组织中的党支部,引导和监督社会组织依法执业、诚信从业,教育引导职工群众增强政治认同,引导和支持社会组织有序参与社会治理、提供公共服务、承担社会责任。

(七)事业单位中的党支部,保证监督改革发展正确方向,参与重要决策,服务人才成长,促进事业发展。事业单位中发挥领导作用的党支部,对重大问题进行讨论和作出决定。

(八)各级党和国家机关中的党支部,围绕服务中心、建设队伍开展工作,发挥对党员的教育、管理、监督作用,协助本部门行政负责人完成任务、改进工作。

(九)流动党员党支部,组织流动党员开展政治学习,过好组织生活,进行民主评议,引导党员履行党员义务,行使党员权利,充分发挥作用。对组织关系不在本党支部的流动党员民主评议等情况,应当通报其组织关系所在党支部。

(十)离退休干部职工党支部,宣传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根据党员实际情况,组织参加学习,开展党的组织生活,听取意见建议,引导他们结合自身实际发挥作用。

第四章 工作机制

第十一条 党支部党员大会是党支部的议事决策机构,由全体党员参加,一般每季度召开1次。

党支部党员大会的职权是:听取和审查党支部委员会的工作报告;按照规定开展党支部选举工作,推荐出席上级党代表大会的代表候选人,选举出席上级党代表大会的代表;讨论和表决接收预备党员和预备党员转正、延长预备期或者取消预备党员资格;讨论决定对党员的表彰表扬、组织处置和纪律处分;决定其他重要事项。

村、社区重要事项以及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必须经过党支部党员大会讨论。

党支部党员大会议题提交表决前,应当经过充分讨论。表决必须有半数以上有表决权的党员到会方可进行,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党员的半数为通过。

第十二条 党支部委员会是党支部日常工作的领导机构。

党支部委员会会议一般每月召开1次,根据需要可以随时召开,对党支部重要工作进行讨论、作出决定等。党支部委员会会议须有半数以上委员到会方可进行。重要事项提交党员大会决定前,一般应当经党支部委员会会议讨论。

第十三条 党员人数较多或者党员工作地、居住地比较分散的党支部,按照便于组织开展活动原则,应当划分若干党小组,并设立党小组组长。党小组组长由党支部指定,也可以由所在党小组党员推荐产生。

党小组主要落实党支部工作要求,完成党支部安排的任务。

党小组会一般每月召开1次,组织党员参加政治学习、谈心谈话、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等。

第十四条 党支部党员大会、党支部委员会会议由党支部书记召集并主持。书记不能参加会议的,可以委托副书记或者委员召集并主持。党小组会由党小组组长召集并主持。

第五章 组织生活

第十五条 党支部应当严格执行党的组织生活制度,经常、认真、严肃地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增强党内政治生活的政治性、时代性、原则性、战斗性。

党员领导干部应当带头参加所在党支部或者党小组组织生活。

第十六条 党支部应当组织党员按期参加党员大会、党小组会和上党课,定期召开党支部委员会会议。

“三会一课”应当突出政治学习和教育,突出党性锻炼,以“两学一做”为主要内容,结合党员思想和工作实际,确定主题和具体方式,做到形式多样、氛围庄重。

党课应当针对党员思想和工作实际,回应普遍关心的问题,注重身边人讲身边事,增强吸引力感染力。党员领导干部应当定期为基层党员讲党课,党委(党组)书记每年至少讲1次党课。

党支部每月相对固定1天开展主题党日,组织党员集中学习、过组织生活、进行民主议事和志愿服务等。主题党日开展前,党支部应当认真研究确定主题和内容;开展后,应当抓好议定事项的组织落实。

对经党组织同意可以不转接组织关系的党员,所在单位党组织可以将其纳入一个党支部或者党小组,参加组织生活。

第十七条 党支部每年至少召开1次组织生活会,一般安排在第四季度,也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随时召开。组织生活会一般以党支部党员大会、党支部委员会会议或者党小组会形式召开。

组织生活会应当确定主题,会前认真学习,谈心谈话,听取意见;会上查摆问题,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明确整改方向;会后制定整改措施,逐一整改落实。

第十八条 党支部一般每年开展1次民主评议党员,组织党员对照合格党员标准、对照入党誓词,联系个人实际进行党性分析。

党支部召开党员大会,按照个人自评、党员互评、民主测评的程序,组织党员进行评议。党员人数较多的党支部,个人自评和党员互评可以在党小组范围内进行。党支部委员会会议或者党员大会根据评议情况和党员日常表现情况,提出评定意见。

民主评议党员可以结合组织生活会一并进行。

第十九条 党支部应当经常开展谈心谈话。党支部委员之间、党支部委员和党员之间、党员和党员之间,每年谈心谈话一般不少于1次。谈心谈话应当坦诚相见、交流思想、交换意见、帮助提高。

党支部应当注重分析党员思想状况和心理状态。对家庭发生重大变故和出现重大困难、身心健康存在突出问题等情况的党员,党支部书记应当帮助做好心理疏导;对受到处分处置以及有不良反映的党员,党支部书记应当有针对性地做好思想政治工作。

第六章 党支部委员会建设

第二十条 有正式党员7人以上的党支部,应当设立党支部委员会。党支部委员会由3至5人组成,一般不超过7人。

党支部委员会设书记和组织委员、宣传委员、纪检委员等,必要时可以设1名副书记。

正式党员不足7人的党支部,设1名书记,必要时可以设1名副书记。

第二十一条 村、社区党支部委员会每届任期5年,其他基层单位党支部委员会一般每届任期3年。

党支部委员会由党支部党员大会选举产生,党支部书记、副书记一般由党支部委员会会议选举产生,不设委员会的党支部书记、副书记由党支部党员大会选举产生。选出的党支部委员,报上级党组织备案;党支部书记、副书记,报上级党组织批准。党支部书记、副书记、委员出现空缺,应当及时进行补选。确有必要时,上级党组织可以指派党支部书记或者副书记。

建立健全党支部按期换届提醒督促机制。根据党组织隶属关系和干部管理权限,上级党组织对任期届满的党支部,一般提前6个月以发函或者电话通知等形式,提醒做好换届准备。对需要延期或者提前换届的,应当认真审核、从严把关,延长或者提前期限一般不超过1年。

第二十二条 党支部书记主持党支部全面工作,督促党支部其他委员履行职责、发挥作用,抓好党支部委员会自身建设,向党支部委员会、党员大会和上级党组织报告工作。

党支部副书记协助党支部书记开展工作。党支部其他委员按照职责分工开展工作。

第二十三条 党支部书记应当具备良好政治素质,热爱党的工作,具有一定的政策理论水平、组织协调能力和群众工作本领,敢于担当、乐于奉献,带头发挥先锋模范作用,在党员、群众中有较高威信,一般应当具有1年以上党龄。

第二十四条 上级党组织应当结合不同领域实际,突出政治标准,按照组织程序,采取多种方式,选拔符合条件的优秀党员担任党支部书记。

村、社区应当注重从带富能力强的村民、复员退伍军人、经商务工人员、乡村教师、乡村医生、社会工作者、大学生村官、退休干部职工等群体中选拔党支部书记。对没有合适人选的,上级党组织可以跨地域或者从机关和企事业单位选派党支部书记。根据工作需要,上级党组织可以选派优秀干部到村、社区担任党支部第一书记,指导、帮助党支部书记开展工作,主要承担建强党支部、推动中心工作、为民办事服务、提升治理水平等职责任务。符合条件的村、社区党支部书记可以通过法定程序担任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主任。

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党支部书记一般由本部门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担任,也可以由本部门本单位其他负责人担任。根据工作需要,上级党组织可以选派党员干部担任专职党支部书记。

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社会组织,一般从管理层中选任党支部书记,应当注重从业务骨干中选拔党支部书记。没有合适人选的,可以由上级党组织选派党支部书记。

加强党支部书记后备队伍建设,注意发现优秀党员作为党支部书记后备人才培养,建立村、社区等领域党支部书记后备人才库。

第二十五条 上级党组织应当经常对党支部书记、副书记和其他委员进行培训。

党支部书记培训纳入党员、干部教育培训规划,对新任党支部书记应当进行任职培训。中央组织部组织开展党支部书记示范培训,地方、行业、系统一般根据党组织隶属关系,分层分类开展党支部书记全员轮训。党支部书记每年应当至少参加1次县级以上党组织举办的集中轮训。注意统筹安排,防止频繁参训,确保党支部书记做好日常工作。

对党支部书记、副书记和其他委员的培训应当突出党的基本理论、基本政策、基本知识及党务工作基本要求,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党规党纪等内容。注重发挥优秀党支部书记传帮带作用。

第二十六条 注重从优秀村、社区党支部书记中选拔乡镇和街道领导干部,考录公务员和招聘事业单位人员。

培养树立党支部书记先进典型,对优秀党支部书记给予表彰表扬。

第二十七条 党支部委员会成员应当自觉接受上级党组织和党员、群众监督,加强互相监督。

党支部书记每年应当向上级党组织和党支部党员大会述职,接受评议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评先评优、选拔使用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八条 建立持续整顿软弱涣散党支部工作机制。对不适宜担任党支部书记、副书记和委员职务的,上级党组织应当及时作出调整。对存在换届选举拉票贿选、宗族宗教和黑恶势力干扰渗透等问题的,上级党组织应当及时严肃处理。

第七章 领导和保障

第二十九条 各级党委(党组)应当把党支部建设作为最重要的基本建设,定期研究讨论、加强领导指导,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县级党委每年至少专题研究1次党支部建设工作。

各级党委(党组)书记应当带头建立党支部工作联系点,带头深入基层调查研究,发现和解决问题,总结推广经验。

第三十条 党委组织部门应当经常对党支部建设情况进行分析研判,加强分类指导和督促检查,扩大先进党支部增量,提升中间党支部水平,整顿后进党支部。加强党支部标准化、规范化建设。基层党委一般应当配备专兼职组织员,加强对党支部建设的具体指导。

各级党委组织部门应当注意通过党支部了解掌握党员干部日常表现,干部考察应当听取考察对象所在党支部的意见。

村、社区党支部书记纳入县级党委组织部备案管理。

第三十一条 村、社区党支部工作纳入县级党委巡察监督工作内容。

第三十二条 抓党支部建设情况应当列入各级党委书记抓基层党建工作述职评议考核的重要内容,作为评判其履行管党治党政治责任情况的重要依据。对抓党支部建设不力、各项工作不落实的,上级党委及其组织部门应当进行约谈。对党支部建设出现严重问题,党员、群众反映强烈的,应当按照规定严肃问责。

第三十三条 各级党组织应当为党支部开展工作提供必要条件,给予经费保障。增强村、社区党支部运转经费保障能力,落实村、社区党支部书记报酬待遇,并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建立正常增长机制。给予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党支部工作经费支持。加强村、社区和园区等领域基层党组织活动场所建设,积极运用现代技术和信息化手段,充分发挥办公议事、开展党的活动、提供便民服务等综合功能。

县级以上党委管理的党费每年应当按照一定比例下拨到党支部,重点支持贫困村党支部、困难国有企业党支部、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党支部、流动党员党支部、离退休干部职工党支部等开展党的活动。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村、社区党的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按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十五条 中央军事委员会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相关规定。

第三十六条 本条例由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条例自2018年10月28日起施行。其他有关党支部的规定与本条例不一致的,按照本条例执行


 


《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

中国共产党全体党员和各级党员领导干部必须坚定共产主义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念,必须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根本宗旨,必须继承发扬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必须自觉培养高尚道德情操,努力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廉洁自律,接受监督,永葆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

党员廉洁自律规范

第一条 坚持公私分明,先公后私,克己奉公。

第二条 坚持崇廉拒腐,清白做人,干净做事。

第三条 坚持尚俭戒奢,艰苦朴素,勤俭节约。

第四条 坚持吃苦在前,享受在后,甘于奉献。

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规范

第五条 廉洁从政,自觉保持人民公仆本色。

第六条 廉洁用权,自觉维护人民根本利益。

第七条 廉洁修身,自觉提升思想道德境界。

第八条 廉洁齐家,自觉带头树立良好家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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